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1、所需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全家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病史、相关检查资料及区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除此以外区计生局还要求提供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婚姻生育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近三个月的在本市的孕检证明、申请人提出鉴定的书面申请、单位出具的证明)
2、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夫妇提出书面申请,有单位的由单位加具意见,并到双方户籍地村(居)委进行审核。
3、申请人持1、2项规定材料及复印件一套到女方户籍地镇、街道计生机构领取《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4、申请人填报后持申请表到双方户籍地镇、街道计生机构进行审核。镇、街道计生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签署
意见后将申报材料送至女方户籍地区计生局。
5、区计生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后签署意见,介绍申请者到病残儿医学鉴定指定单位进行医学检查和鉴定。
6、指定单位作出医学鉴定结论后将申请者的材料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鉴定医院医务科公章或医学鉴定专用章,通知申请者将材料送至市计生办综合处。
7、市计生办在每年的3、6、9、12月15日前接收申报材料。
8、市计生办组织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委员会成员在每年的3、6、9、12月25日左右面见患儿,进行鉴定,对已完成医学检查的申请作出医学鉴定结论。
9、市计生办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15个工作日内通知区计生局,区计生局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到镇、街道计生机构及申请鉴定者。
10、当事人对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市计生办申请省级鉴定。
市计生办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