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洲区扶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若干办法(试行)文件的政策解读
珠海市香洲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制定了《香洲区扶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若干办法(试行)》,经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就文件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必要性
根据《珠海市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规范和监管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区人民政府社区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股份合作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落实有关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的政策措施。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党的建设和规范管理的意见》的文件要求,为推动股份合作公司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促进股份合作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减轻股份合作公司经济负担,提高股份合作公司股民收入,制定出台《香洲区扶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若干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珠海市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规范和监管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党的建设和规范管理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办法》的制定思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促进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和引导香洲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社区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按照《珠海市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规范和监管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党的建设和规范管理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我局结合监管实际,充分征求区纪委、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区金融服务中心,南屏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的意见,通过以公共领域治安支出补助方式、财政奖励方式、财政资金项目贴息补助方式、财政资金招商引资奖励方式、财政统筹方式,减轻股份合作公司支出负担,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增效完善旧村场设施养护管理。
(二)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立的股份合作公司,其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办法》执行。
(三)关于《办法》的具体措施
1.以公共领域治安支出补助方式,由区财政对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出资聘请服务居民的,在公共服务区承担治安、维稳、应急等职能的综治队员的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人数以2015年度全区各股份合作公司符合补贴资格的综治队员人数为准。
2.以财政奖励方式,实施香洲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经济贡献奖励措施。每年由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区财政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核定全区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经济贡献情况,并按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在香洲区年度纳税总额区财政留存部分的标准进行全额奖励。
3.以财政资金项目贴息补助方式,鼓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在其所有的生产生活自留用地上新建合法合规物业,或对其现有合法合规物业进行升级改造的,财政资金给予贴息补助。原则上新建物业,每年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升级改造物业,每年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建或升级改造物业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
4.以财政资金招商引资奖励方式,支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成功引入市外企业落户香洲区的,则按落户企业对香洲区产生的经济贡献(奖励标准:按企业在香洲区年度纳税总额区财政留存部分金额的20%以内)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进行奖励,原则上奖励3年,从市外企业落户香洲区之日起计算。
5.以财政统筹方式,切实减轻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对社区公共服务支出负担,将环卫、社区路灯、道路、排洪渠、污水管网等市政设施纳入城市管理养护范围,由区城市管理局及下属事业单位统一管养,管养经费纳入区财政统筹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