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整治工作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6年以来,我市出台一系列旧工业区综合整治政策,鼓励旧工业区增加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百分之十五辅助类公用设施。
(一)《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二八号)明确提出,因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产业及配套功能、改善空间品质等目的对旧工业区开展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百分之十五的电梯、连廊、楼梯、配电房等辅助性设施的,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程序。
(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府令第290号)及《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明确,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主要包括改善消防设施、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沿街立面、环境整治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内容,但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
(三)《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下称暂行措施)鼓励旧工业区开展以综合整治为主,融合功能改变、加建扩建、局部拆建等方式的城市更新。同时明确旧工业区出于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现状功能等目的进行综合整治的,可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15%的电梯、连廊、楼梯等辅助性公用设施,不需列入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由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实施。
(四)《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深规土[2017]214号)要求按照《暂行措施》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对旧工业区进行综合整治,并明确由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负责统筹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主要内容
《工作办法》主要分为总则、申报条件、办理流程、附则等四章共十条。主要明确了本《工作办法》的政策依据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整治的申报条件;明确了相关办理流程(包括申报材料清单、审核形式及审核结果);明确了本《工作办法》的解释权及有效期限。
关于政策依据和适用范围
一是政策依据。《工作办法》的上层次法律、法规等相关依据主要包括《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二八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府令第290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深规土[2017]214号)等。
二是适用范围。本《工作办法》仅适用于福田辖区内旧工业区因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产业及配套功能、改善空间环境品质等目的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百分之十五的电梯、连廊、楼梯、配电房等辅助性公用设施的情形。
(二)关于申报条件
拟申报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整治项目的建筑物应以栋为单位,其建筑物权属证明资料中约定的使用年期应仍处于有效期内。申报项目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申报主体应为物业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一市场主体;申报项目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申报主体应为由全部物业权利人共同委托的单一物业权利人或者单一市场主体。
(三)关于办理流程
申报主体向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下简称区更新局)进行申报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整治。第一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初审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区更新局应一次性进行补正告知或函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初审符合条件的,区更新局对项目的改造意愿达成情况及拟申请改造部分总平面布局示意图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第二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区更新局函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区更新局审议通过后,核发《关于XX项目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整治相关事项的复函》,并抄送相关单位。第三步,项目完成建设后,申报主体需向市地籍测绘大队申请对项目增加的辅助性公用设施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区更新局对提交的竣工测量报告结果进行核实,核实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函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核实符合要求的,向申报单位出具《关于XX项目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整治建设情况的复函》,并抄送相关单位后,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四)关于有效期限
本工作办法由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编制并负责解释,自2021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