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市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珠检发装字〔2015〕12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建设规模和内容
(一)建设规模
该项目(编号:FG2015100721),拟建于大镜山公园西侧,规划用地面积1613.2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538.52平方米(其中地上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1105.17平方米,地下停车场433.35平方米)。
(二)建设内容
建设内容包括土建、装饰、电气、通风、空调、消防、给排水、弱电、专用监视系统和室外地面、水电安装、围墙等室外配套工程。
二、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估算控制在746万元内,其中:
(一)建安工程费:587万元;
(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73万元;
(三)设备费:20万元(暂按申报计列);
(四)预备费:66万元。
项目建设资金由市政府统筹安排。
三、项目应按照备案号为20150024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落实相关节能措施。
四、批复依据的相关文件
(一)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市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珠检发装字〔2015〕12号);
(二)市府办文件呈批表《关于划拨市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点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办文编号:PX20151554);
(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市检察院“两房建设”情况说明》;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严格规范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通知》(高检发反贪字〔201〕411号密件,项目单位提供2页);
(五)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航展主展馆建设资金来源的复函》(珠财函〔2015〕553号);
(六)市委办《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201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珠委办字〔2015〕11号);
(七)珠海市香洲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市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珠香环建〔2015〕57号);
(八)市住规建局《关于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点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的复函》;
(九)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珠海市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住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意见》(珠国土预审字〔2015〕20号);
(十)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关于市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意见》(珠评审〔2015〕58号)。
五、建议
(一)建议下阶段根据市检察院的性质和实际使用的需要,进一步细化并严格按照《标准》合理设置各功能用房的面积。
(二)接文后,请按《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各项工作,编制项目概算报我局审核。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其他事项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6月26日
(联系人:戴政宏,联系电话:2255893、186****3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