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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2日发表  

  • 法规类别:

  • 法规级别:

  • 发 文 号:福府办规〔2020〕8号

  • 信息索取号:

    /2020-8299279

  • 信息录入部门: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 公开类型: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七届九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9日


福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强化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人民群众积极提供和举报安全隐患信息,及时发现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深圳市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事项,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和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事故隐患等。

  举报内容如属于法律法规有关信访事项管理范畴,从其规定。

  第四条  福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电话,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网络等渠道。

  第五条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处理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采用举报电话12350、82917555(工作时间)、“深圳市12350安全生产举报平台”微信小程序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为便于查证情况、反馈意见及奖励领取,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举报人的举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真实的安全隐患或重伤、死亡事故事实及安全事故隐患信息;

  (二)被举报单位(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电话等可供核实的有效查找方式;

  (三)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通讯联系方式。

  第八条  在福田辖区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下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均有权举报:

  (一)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及其他违法行为;

  (三)小散工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包括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指引开展作业活动、作业人员未佩戴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等;

  (四)危险边坡、地质灾害、地面坍塌、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施工安全、燃气使用、电气线路等领域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

  (五)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问题等。

  举报前款规定以外的事故隐患的,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告知举报人向对举报事项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举报,或直接移送相关单位,并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实行实名制,匿名举报或者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受理核实后不予发放奖励。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安全生产领域问题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三)已经受理的举报,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

  (四)其他不属于本实施细则所指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的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二)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三)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扣押或者销毁举报材料,私自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四)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时,向被举报单位和人员出示有可能泄露举报人有效信息的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制件;

  (五)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时,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

  第三章  举报核查

  第十二条  对实名举报且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事项,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

  第十三条  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由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登记举报材料,并根据隐患所属的管辖区域或者根据隐患的性质进行信息分类,转送至相关街道办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的职能局;分类转送时限为隐患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

  (二)由相关街道办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的职能局,对受理举报事项的隐患信息进行核实和反馈,经核查不属实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或在查处过程中涉及隐患线索移交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相关街道办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的职能局经核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在接到转办函的20个工作日内落实督促整改,并结合举报内容的详实性、现场查证隐患严重程度(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及整改难度,对举报事项进行隐患等级初步认定,及时将调查核实结果、查处结果、隐患等级初步认定等情况书面反馈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对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四)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隐患整改的举报事项进行督办;

  (五)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相关街道办、职能部门反馈的处理结果归档、统计,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对各街道办、部门核查隐患情况属实并初步判断为重大事故隐患级别的,由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认定,并报区政府审核;

  (六)举报事项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相关街道办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的职能局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举报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经核实不属实的,相关街道办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的职能局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反馈转办单位;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转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由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各部门职责确定牵头部门,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并由牵头部门汇总反馈举报人。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十五条  开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相关街道办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的职能局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的职能局或者其上级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涉及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  经查证属实且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隐患等级的最终认定,按照下列规定对首次举报人予以现金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核查属实每宗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其中,属于尚不构成违法、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奖励3000元。

  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但不限于:

  1.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未正常投用;

  4.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5.液氨制冷企业,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作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

  6.液氨制冷企业,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超过9人;

  7.其他行业领域,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行业标准,依法依规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包括: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方面的许可证照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三)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

  (四)举报人一次举报奖励总额原则上以30万元为限。但经区安委办组织核实,属于举报并消除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报经区安委会审议同意后,最高奖励标准可突破30万元。

  第十七条  多人多报同一事项的,只给予最先实名举报的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八条  举报奖金的审批程序: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受理举报的,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单位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处理。经调查核实后7日内,填写《福田区12350隐患投诉事项一览表》,报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一般事故举报奖励实行每季度核发一次的方式,由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前开展举报奖励核发工作,通知受奖励的举报人领取奖励金,下一季度第一个月中下旬完成奖励金的发放工作;重大级别事故隐患的奖励,采用单次结算的方式,经核实确认后发放。

  第二十条  受到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个人银行账户,逾期未提供有效账户信息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该款项返回奖励金专款,不予保留;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作出处理的;

  (二)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国家机关、社区(居委会,下同)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

  (四)以牟利为目的,对同一类型的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反复举报的;

  (五)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坚持举报的,不纳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依法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有关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接报当日内启动整改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区工作人员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获取举报奖励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线索透露给他人。经查实有上述情形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专款专用。奖金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结合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档案管理制度,将举报处理的相关材料及时归档,留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  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举报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报送,报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容易引发重大以上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预计需至少三十天的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由核查举报事项的单位依据本行业相关重大事故隐患标准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奖金发放部门复核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件不全、证件过期、证件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本实施细则所称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指除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之外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指“日”,除明确规定为“工作日”之外,其他均指“自然日”。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区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8日印发的《福田区公共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福府办规〔2017〕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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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9 04:43:33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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