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
根据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的规定,市政府于2008年11月24日(深府〔2008〕258号)决定设立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监督欠薪保障基金的征收和垫付工作;协调、研究欠薪保障的有关工作;向市政府报告欠薪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李锋
副主任:陈玉明,管林根(市劳动保障局)
委 员:周运昌(福田区政府)、张斌(罗湖区政府)、王宏彬(盐田区政府)、王克力(南山区政府)、孙波(宝安区政府)、熊小平(龙岗区政府)、叶健德(光明新区管委会)、刘青(市劳动保障局)、王虎善(市财政局)、王同信(市总工会)、郝丽雅(市中级人民法院)、施志刚(市公安局)、范鸣春(市工商局)、肖葵葵(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汪锡君(市总商会)、曾平(市企业联合会)、刘方荣(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洪嘉生(深圳台商协会)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作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杨保华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