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九九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启用九九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1999年2月11日)
深地税发〔1999〕82号
各分局:
为适应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及完善我局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在征求各分局和有关处室意见的基础上,市局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修订,设计了九九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九九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1999年1月起启用。因市局计算机程序切换,从1999年申报期开始全部受理纳税人的新版纳税申报(包括1998年第四季度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未用完的旧版纳税申报表全部封存,停止发放。
二、从1999年申报期开始,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分为季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一季度至第三季度进行季度申报时,使用季度纳税申报表,第四季度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合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具体事宜见新版申报表的编报说明。
三、各分局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新版申报表,并对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确保纳税人正确填报。新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企业所得税处报告,对于填报确有困难的分局可请市局进行培训辅导,以保证汇算清缴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1.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九九版)(略)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九九版)(略)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编报说明
***3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编报说明
一、纳税人在填列本表时必须详阅本编报说明并按税法规定进行申报。本申报表分为A、B、C三类,纳税人按税务机关评定的类别和规定进行申报。
二、在每一纳税年度内,企业无论盈亏或政策性减免,都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向所在地主管税务征收分局报送本表。
三、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申报和预缴,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本表相应分为季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纳税申报表,第一季度至第三季度在季度终了后按所在征收分局规定的时间申报预缴,填写季度纳税申报表;第四季度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合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时间为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由企业按税法规定自行完成各项纳税调整项目并进行清缴申报,同时附送企业会计决算报告以及其他决算鉴定资料。
四、纳税人在年终清缴申报时,应按本表第30行“应缴纳所得税额”结清全部税款。遇有特殊情况不能足额结清税款的,应向主管征收分局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延期手续。
纳税人在年终清缴时多预缴的税款在下一年度内抵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清缴退税的需按规定时间提前申报,在汇算清缴期限内按规定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检查分局审核,出具纳税检查报告后办理退库手续。
五、纳税人在季度申报时,表中“本季数”栏反映纳税人本季度(3个月)的经营及纳税情况,“累计数”栏反映纳税人本季度与前几季度的数字之和,各申报期的“本季数”相加必须等于本申报期的“本年累计数”(第36行“本季数”等于“本年累计数”),否则计算机将不接受运算。
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申报时,“第四季度数”栏填列第四季度(10—12月)的经营纳税情况,“本年累计数”栏填列全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汇缴结算情况,同时必须详细填列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栏(第39—76行)及“附列资料”栏(第77—114行)中的有关项目。
六、表中第1—24行按企业的损益表填列。其勾稽关系为:
第6行 = 1行 - 2行 - 3行 - 4行;
第14行 = 6行 + 7行 + 8行 - 10行 - 11行 - 12行 ± 13行;
第24行 = 14行 + 15行 + 20行 + 21行 - 22行。
七、表中第4行“销售(经营)税金及附加”不包括税人缴纳的增值税。
八、表中第25行“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设于境外的全资所属企业、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九、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申报时,表中第26行“纳税调整增加额”为企业按财务会计核算时“超过计税标准项目”(40行)、“不允许扣除项目”(53行)和“应税收益项目”(***行)三项之和。纳税人凡有前述三项开支均应在纳税申报时按税法有关规定自行将会计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填列“纳税调整项目”各有关行次。其勾稽关系为:
第26行=39行;
第39行=40行 +53行+***行;
第40行=41行至52行之和;
第53行=54行至63行之和;
第***行=65行 + 66行。
十、表中第27行“纳税调整减少额”按第67行的数据填列。凡填列本行有关数据的企业应出具完税凭证或提供必要的相关法律文件。其勾稽关系为:
第27行=67行;
第67行=68行至76行之和。
十一、表中第31行“减、免所得税额”为政策性优惠减免所得税的企业填列。该类企业必须同时填列“附列资料”第107行“减免税审批文号”栏,否则计算机将不予确认运行。
十二、表中第32行“境外投资收益抵免税额”是指纳税人设于境外的企业和分支机构由于在境外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而允许给予抵免的数额。
十三、表中第34行“上年欠交所得税额”含企业经批准延缓缴纳所得税税额,超缴欠退税款用“-”号表示,该行数字如无特殊情况全年应无变化,各期数字相同。
十四、表中第35行“本期前已预交所得税”仅反映本年度前几个纳税申报期已预交的所得税税款,以前年度的超缴或欠退税款在第34行反映。
十五、表中第36行“本期实缴纳所得税”反映在本申报期划解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包括以前的欠税在本期的入库数,但不包括本期前已预交的所得税额。本行数字的“本季数”或“第四季度数”应同“本年累计数”一致。以上各项勾稽关系为:
第28行=24行+25行+26行-27行;
第30行=28行 × 29行;
第33行=30行-31行-32行;
第37行=33行 +34行 -35行 -36行。
十六、表中第38行“经审批延缓所得税额”填列企业申请后经批准允许延缓缴纳的所得税额。
十七、表中附列资料栏由企业在汇算清缴时根据会计帐户及有关资料据实填列。
十八、表中第111行“减免所得税种类”内:新办工、农服务业填01,新办港口码头开发建设企业填02,先进高新技术企业填03,出口型企业填04,新办第三产业填05,福利企业填06,劳服企业填07,校办企业填08,受灾企业填09,利用“三废”企业填10,技术成果转让填11,发明专利产品填12。
十九、纳税人填列本表时,有关项目如无数字反映时应用“×”号表示。表中已打“×”号的行次无需填列。
二十、“由税务机关填写”栏中的“受理申报日期”是指纳税人将本申报表送达主管税务机关的日期(邮寄申报的以邮戳日期为准),审核申报日期是税务征收分局审核本申报表的日期。
二十一、“纳税人声明”栏在每次申报纳税时必须填写。
二十二、本申报表各项指标的填报口径与范围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或涉外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