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安机关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范的通知
珠海市公安机关管制刀具认定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依法规范管制刀具的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具体范围以公安部制定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见***1)为准。
第三条 管制刀具的认定工作由市局、公安分局两级负责。具体的认定工作由治安部门确定专门认定人员负责。
第四条 管制刀具认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制刀具认定工作有关规定,具有一定经验的人民警察;
(二)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责任心强;
(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市公安局核发的管制刀具认定资格证书。
第五条管制刀具认定人员由公安分局确定,经市公安局培训、考核合格后,确认其认定资格,并授予《管制刀具认定资格证书》。各公安分局至少要有2名以上管制刀具认定人员。
第六条《管制刀具认定资格证书》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七条认定人员在认定工作中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
(三)保守案件秘密,符合回避条件。
第八条 对涉案刀具是否属于管制刀具,先由办案单位对照公安部制定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作出初步判定。对判定为管制刀具且当事人无异议的,由办案单位直接填写《涉案管制刀具确认书》,并经当事人签名确认。
第九条办案单位对管制刀具难以作出判定或案件当事人对判定结果有异议的,由办案单位填写《认定管制刀具委托书》,委托公安分局治安部门认定。
第十条 办案部门在委托认定管制刀具前,应对须认定的刀具进行拍照取证,照片一式二张,一张留卷备查、一张随刀具移交认定机构。
第十一条移送刀具时,应当填写《管制刀具认定委托书》,载明委托认定刀具的名称、种类、数量及简要案情等。
第十二条认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部门的委托内容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委托事项不予接受:
(一)委托认定的材料不具备认定条件,或者与认定要求不符的;
(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
第十三条认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填写《管制刀具认定受理单》一式两份,载明委托认定刀具的名称、种类、数量等,由委托部门和认定机构各持一份。
第十四条认定机构对委托认定的刀具,应当指定两名认定人员开展认定工作。经两名认定人员分别认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制作《管制刀具认定书》。
《管制刀具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编号:*公刀认定字第**号;
(二)送检时间、送检单位;
(三)送检人;
(四)持有人基本情况;
(五)刀具特征(应附照说明);
(六)结论;
(七)认定人;
(八)认定单位盖章;
(九)对认定有异议的,申请复检程序上的告知内容;
(十)认定时间。
第十五条经认定属于管制刀具的,由办案部门对管制刀具依法作出收缴处理,并将收缴的管制刀具拍照附卷后,上交认定机构。认定机构收到办案部门上交的管制刀具后,应开具相应凭证。
经认定不属于管制刀具的,认定机构应当及时将委托认定的刀具退还委托部门。
第十六条 案件当事人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认定结论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重新认定申请,原认定机构在3日内报请市局治安部门进行复检。申请复检以一次为限。
接受复检的,原认定机构应当及时移交需认定的物品、认定材料和原《管制刀具认定书》。
复检程序与第一次认定程序相同,出具《管制刀具重新认定书》。
第十七条待认定的刀具和收缴后的管制刀具由认定机构落实专门人员统一妥善保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借用、调换、损坏、遗失被保管的刀具。
第十八条管制刀具的保管期限最长为一年。因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案件尚未办结(刑事案件包括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需要延长保管期限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应当按要求延长保管期限。
第十九条对超过保管期限的管制刀具,经公安分局负责人批准后,集中上交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统一销毁。
第二十条销毁管制刀具由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销毁时,应记录销毁刀具的名称、种类、数量及销毁方法,参与销毁工作的有关人员应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由市公安局治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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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见图一)。
图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见图二)。
图二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见图三)。
图三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见图四)。
图四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见图五)。
图五
二、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三、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四、述语说明:
1、刀柄:是指刀上被用来握持的部分(见图六)。
2、刀格(挡手):是指刀上用来隔离刀柄与刀身的部分(见图六)。
3、刀身:是指刀上用来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见图六)。
4、血槽:是指刀身上的专用刻槽(见图六)。
5、刀尖角度:是指刀刃与刀背(或另一侧刀刃)上距离刀尖顶点10毫米的点与刀尖顶点形成的角度(见图六)。
6、刀刃(刃口):是指刀身上用来切、削、砍的一边,一般情况下刃口厚度小于0.5毫米(见图六)。
图六
7、刀尖倒角:是指刀尖部所具有的圆弧度(见图七)。
图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