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免除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4〕28号
ZFGS-2014-010
珠府办〔2014〕28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免除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
珠海市免除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促进我市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对象为:在本市或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已领取其他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丧葬待遇的,不再免除本办法规定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是指以下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及标准:
(一)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
(二)3日内普通冷藏柜遗体防腐存放;
(三)1间小型告别室(使用两小时之内);
(四)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
(五)骨灰寄存3年。
上述服务项目的免费标准按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超出免费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服务费用由丧属自行承担。
第四条 符合免除费用条件的,丧主直系亲属(含法定监护人,下同)或经丧主直系亲属公证委托的丧事经办人凭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到市(区)殡仪馆领取《珠海市免除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有效证明材料:
(一)死者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丧主直系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属丧主直系亲属公证委托的丧事经办人的,须提供丧主直系亲属委托办丧的公证书原件、丧事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符合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规定的,丧主直系亲属或丧事经办人在结算丧事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其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本市户籍居民在异地火化的,丧主直系亲属或丧事经办人需持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异地火化证明及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含费用清单),在2个月内到丧主原户籍地民政部门申报领取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已在异地享受免费政策的,不再予以报销。
第六条 免除殡葬基本服务所需经费由市、区按5:5比例分担,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部分先由殡仪馆垫付,按双月结算。殡仪馆应按时填写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并附费用减免申请表复印件送丧主户籍所在地的区(含功能区,下同)民政部门审核,由区民政部门在费用结算清册上加具意见并盖章,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盖章。各区财政部门按照审核确认的金额于次月10日前将资金划入相关殡仪馆账户。
第八条 殡仪馆要认真执行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严格把关;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区要积极落实惠民政策,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工作将纳入年度殡葬考核范畴。
第九条 本市户籍特困人员(特指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丧葬费用全免。
第十条 非本市户籍在珠海居住或工作满一年的办理丧葬的困难人员,或经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仍按照《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特殊群体殡葬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珠民〔2010〕96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经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的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办法,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处理无人认领尸体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04〕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