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加强专利工作的若干措施(2014年修订)的通知珠知〔2014〕61号
ZBGS-2014-023
珠知〔2014〕61号
横琴新区、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进一步加强专利工作的若干措施(2014年修订)》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知识产权局反映。
特此通知。
珠海市知识产权局
珠海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27日
珠海市进一步加强专利工作的若干措施
(2014年修订)
为深入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健康发展,制订本措施。
第一条 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用于专利奖励、专利申请资助、优势企业认定、贯标资助、专利代理机构资助和专利申请工作先进单位奖励等。在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领域,鼓励企业申请专利,引导企业加大专利开发与实施的投入,促进专利技术实施,推动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二条 开展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和认定。通过大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高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对于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拥有有效专利总数30件以上,其中有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总数20件以上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每年认定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不超过10家并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5万元。
第三条 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为提高我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制度运用能力,每年安排25万元资金,对于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获得认证的企业,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四条 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知识产权代办服务水平,对珠海市专利代理机构和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珠海设立的分支机构,代理珠海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专利第一申请人地址在珠海),给予每件1000元资助,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当年资助额度依据上年度发明专利授权数据计算。
第五条 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对年发明专利申请达到1000件以上(含1000件)且年发明专利授权达到50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对年发明专利申请前10名且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同比实现增长的企事业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每单位只能享受最高额度的一项奖励。当年资助额度依据上年度发明专利申请数据计算。
第六条 推进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开设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解决企业的融资需求,对实施专利质押融资项目的企业给予支持。
第七条 鼓励设立专利技术交易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交易活动,对通过转让、实施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引进优秀专利资产在珠海实施的专利技术交易机构给予支持。
第八条 加强宣传培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专利宣传活动,扩大“4·26”知识产权宣传周、专利周等活动的社会影响,营造专利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将专利宣传作为普法教育工作以及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内容,对企业、服务机构、协会开展专利宣传培训活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九条 推进重点产业专利联盟计划。推进重点产业和产业集群专利池建设工作,支持行业协会组建专利联盟,以专利共享和共同维权为纽带,实施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和发展策略。进一步加强在产业园区和专业镇的专利工作力度。
第十条 加强专利政策和科技政策的衔接。企业专利产出数量应该与市财政支持的科技研究开发经费挂钩,原则上重大项目承担单位当年度应该有发明专利产出,才能给予经费扶持。
第十一条 大力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组织。鼓励我市企业、服务机构组建珠海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适时将政府的部分公共服务职能向协会转移,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协会和其他公共服务组织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鼓励各级政府加大专利工作的投入。各行政区、功能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省、市有关规定,制订加强专利工作的政策措施,每年安排专利专项资金,促进本区域的专利工作。
第十三条 本措施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17年12月31日终止。《珠海市进一步加强专利工作的若干措施》(珠知[2012]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