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停止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国土字2008444号)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7日发表
局属各分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批复和市人民政府的通告规定,我市已从2007年12月1日起停止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做好“费改税”前后的相关衔接工作,现就处理2007年12月1日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2007年12月1日前仍欠缴城镇土地使用费的缴费人,缴费人须继续履行缴费义务直至缴清为止,市国土资源局各征收分局继续履行追缴城镇土地使用费的职责。
二、凡是在2007年12月1日后办理土地报建、房地产转让和登记发证等业务手续的,对仍欠缴2007年12月1日前的城镇土地使用费的,缴费人须清缴后才可办理。
三、补交2007年12月1日前欠缴的城镇土地使用费仍按《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珠府〔2006〕107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22 19:07:04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