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蓝科车仆实业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增环评〔2020〕315号
广东蓝科车仆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东蓝科车仆实业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租赁现有厂房进行生产经营,建设地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南安村牛栏头工业区A栋三楼。项目占地面积1800平方米,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你公司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备案号为2019***********662,现在总生产量12万台车载逆变器不变的情况下新增浸锡和焊接工艺。项目不新增员工,共有员工有30人,年工作时间302天,实行一班工作制,每班工作8小时,均不在厂区内食宿。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0〕349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
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营运期,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项目生活污水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新塘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营运期,项目浸锡供需产生VOCs和锡及其化合物,焊接供需产生锡及其化合物。VOCs参照执行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锡及其化合物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厂区内排放点监控点VOC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营运期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