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商事主体的治安、交警管理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我市治安、交警管理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公安局旅馆业治安管理后续监管办法》等4项监管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
2014年12月18日
深圳市公安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
(共4项)
01 旅馆业治安管理监管办法
02 典当业治安管理监管办法
03 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监管办法
04 经营性停车场管理监管办法
01 旅馆业治安管理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部门监管职责,改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后续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我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深圳市公安局是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负责对无《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负责对已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旅馆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查处工作。
(三)保护旅馆业的合法经营和正当权益,依法打击侵犯旅馆和旅客正当权益、危害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做好旅馆安全鉴定和开业备案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旅馆业依法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严格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
(五)协助、支持旅馆建立和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维护旅馆的治安秩序。
(六)协助、指导旅馆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七)组织开展旅馆业专项整治。
(八)组织开展旅馆业前台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控烟执法工作。
(九)组织起草有关旅馆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二)《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四)《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五)《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六)《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七)《广东省禁止***条例》。
(八)《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三、职责分工
(一)市公安局:指导、组织开展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旅馆业清理整治行动;负责核发专业分局辖区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指导、协调开展旅馆业前台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控烟执法工作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行政区公安分局:组织开展辖区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辖区旅馆业清理整治行动;负责核发辖区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组织开展辖区旅馆业前台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控烟执法工作等。
(三)各派出所:组织开展辖区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辖区旅馆业清理整治行动;负责辖区旅馆业行政许可受理、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旅馆业前台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控烟执法工作等。
四、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商事主体是旅馆业经营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国家对旅馆业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商事主体从事旅馆业经营前须主动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各行政区公安分局应当根据辖区实际,采取明查暗访、网上巡查、实地抽查等方式,对辖区旅馆业实名登记、内部管理、安全防范、人员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二)监管形式。
1.现场检查。检查证照是否齐全,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安装使用,旅客实名制登记落实情况。
2.暗访测试。主要对重点旅馆业场所进行暗访,测试其落实旅客实名登记情况。
3.短信提醒。以分局为单位,每周对分局辖区特种行业场所实名登记情况进行汇总排名,并以短信方式发送到分局分管领导和治安部门负责人,实时掌握辖区旅馆业实名登记情况。
4.每月通报。市局每月出一期通报,对旅馆业明查暗访、实地检查和实名登记情况进行通报,并依据采集总量的同比升降情况进行排名。
5.约谈训诫。对多次发生未实名登记的旅馆业,要求分局、派出所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训诫;情况严重的,由市局治安部门直接约谈,指出存在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纳入全市重点监管名单。
6.警示教育。组织召开辖区旅馆业负责人大会,对涉及重大案事件的旅馆业单位负责人进行公开教育,督促旅馆业加强管理。
五、信用监管措施
(一)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应用。
1.市局治安部门每月登录1次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提取“有照无证”经营旅馆业的相关数据信息,按所属地域进行梳理,并分发到各分局治安部门核查。
2.各分局组织辖区派出所落实现场核查工作,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反馈市局。
3.市局治安部门于每月5日之前,汇总上月商事主体核查信息和旅业许可审批信息,并上传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二)无证经营旅业清理整治行动。
1.根据工作掌握线索情况,组织各分局开展无证经营旅业清理整治行动。
2.对行动中发现符合申报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条件的,告知旅馆业依法申报。
3.对行动中发现无证经营且拒不整改的旅馆业,按擅自经营旅馆业予以依法取缔。
4.对行动中发现正在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但已对外经营的旅馆业,予以警告;拒不整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六、协同监管机制
发现旅馆业有如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至商事登记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三)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四)旅馆业内配套餐饮、电子游艺或者其他应当取得卫生、文体旅游等部门许可但未申请办理的。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我局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02 典当业治安管理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改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我市典当业治安管理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深圳市公安局是全市典当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典当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承担对“有照无证”从事典当业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包括依法应当取得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从事典当业经营项目;超出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典当业经营项目;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典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典当业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后,继续从事该经营项目的。
(二)承担典当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组织开展典当业专项整治。
(四)组织开展典当业评级工作。
(五)组织起草有关典当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典当管理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三)《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四)《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五)《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六)《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职责分工
(一)市公安局:负责全市典当业行政许可实施工作;指导、组织开展典当业治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典当业清理整治行动;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行政区公安分局:组织开展辖区典当业治安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典当业清理整治行动工作等。
(三)各派出所:组织开展辖区典当业治安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典当业清理整治行动等。
四、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商事主体是典当业经营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国家对典当业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商事主体从事典当业经营前须主动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各区局应当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重点突出、抽查监督”的原则,制定并实施典当业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典当业经营单位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切实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监管力度。
对典当业服务单位监管实行重点管理。各监管部门依据典当业服务单位风险等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对A级风险典当业单位每年按照50%的比例随机抽查,实施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对B级风险典当业单位每年应至少实施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对C级风险典当业单位每年至少实施两次现场监督检查。
(二)监管形式。
1.现场检查。检查场所证照是否齐全,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安装,典当业单位的各项登记制度和治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2.暗访测试。主要对重点典当业单位进行暗访,测试其是否存在信息采集问题。
3.约谈训诫。对多次发生不落实登记制度和治安管理制度的典当业单位,要求分局、派出所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训诫;情况严重的,由市局治安部门直接约谈,指出存在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纳入全市重点管理名单进行重点监管,由市局、分局、派出所实施三级叠加检查。
4.警示教育。对典当业单位负责人进行教育,督促加强管理。
五、信用监管措施
(一)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应用。
1.典当业审批部门应当每月登录1次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提取商事主体相关数据信息,并对相关信息按照所属地域进行梳理分类,分发到各分局治安部门。
2.各分局将相关数据信息分发到各派出所,由分局治安部门及派出所落实现场核查工作,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反馈市局治安部门。
3.对符合申报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条件的,告知其依法申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责令停业整改。
4.对“有照有证”典当业单位,各分局、派出所按属地原则列入特种行业管理,登记造册,并按规定检查其内部管理制度和信息采集情况。
5.对“有照无证”典当业单位,各分局、派出所应当按属地原则,责令其停业整改,列入清理整治名单,并将其相关信息上报典当业审批部门。统一清理整治行动由各区组织开展,分局、派出所按各区部署落实。
6.典当业审批部门每月5日之前,汇总上月的商事主体核查信息和典当业许可审批信息,经审批后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六、协同监管机制
(一)发现商事主体未办理涉及上级机关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该商事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请并协助上级典当业监督管理部门跟进处理,落实后续监管职责。
(二)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至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三)在对商事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我局在典当业治安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03 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改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结合我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深圳市公安局是全市印章刻制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工作;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
(一)负责对无《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印章刻制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负责对已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印章刻制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查处工作。
(三)保护印章刻制业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伪造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指导各分局做好印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建立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档案,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
(五)组织开展印章刻制业专项整治。
(六)组织开展印章刻制业前台从业人员岗前培训。
(七)组织起草有关印章刻制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三)《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
(四)《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三、职责分工
(一)市公安局:指导、组织开展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印章刻制业清理整治行动;指导、协调开展印章刻制业前台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行政区公安分局:组织开展辖区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印章刻制业清理整治行动;负责辖区印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组织开展辖区印章刻制业前台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工作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各派出所:组织开展辖区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商事主体是印章刻制业经营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国家对印章刻制业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商事主体从事印章刻制业经营前须主动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印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各行政区公安分局应当根据辖区实际,采取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辖区印章刻制业承接印章业务、企业变更备案、内部管理、安全防范、人员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二)监管形式。
1.实地检查。检查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存在非法承接印章刻制业务等情况。
2.约谈训诫。对群众投诉、反映问题突出的印章刻制业,要求分局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训诫;由市局治安部门直接约谈,指出存在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纳入全市重点监管名单。
3.警示教育。组织召开辖区印章刻制业负责人大会,对涉及重大案事件的印章刻制业单位负责人进行公开教育,督促印章刻制业加强管理。
五、信用监管措施
(一)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应用。
1.市局治安部门应当每月登录1次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提取“有照无证”经营印章刻制业的相关数据信息,按所属地域进行梳理,并分发到各分局治安部门核查。
2.各分局组织落实现场核查工作,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反馈市局。
3.市局治安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之前,汇总上月商事主体核查信息和印章刻制业许可审批信息,并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二)无证经营印章刻制业清理整治行动。
1.根据工作掌握线索情况,组织各分局开展清理整治无证经营印章刻制业行动。
2.对行动中发现符合申报印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条件的,告知印章刻制业依法申报。
3.对行动中发现无证经营且拒不整改的印章刻制业,按擅自经营印章刻制业予以依法取缔。
4.对行动中发现正在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但已对外经营的印章刻制业,予以警告;拒不整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六、协同监管机制
发现印章刻制业有如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至商事登记部门依法处理:
(一)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三)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我局在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04 经营性停车场管理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经营性停车场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根据《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制定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委字〔2014〕20号),结合我市经营性停车场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深圳市公安局是全市经营性停车场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经营性停车场违法行为。具体负责以下监管事项:
(一)负责开办、变更和注销经营性停车场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行政许可。
(二)承担对未取得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而擅自提供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组织实施对经营性停车场的抽查和日常监管,对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将停车位挪作他用、设施不完善等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监管依据
(一)《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二)《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三、职责分工
(一)市公安局:指导、组织开展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工作。
(二)交通警察局:组织开展经营性停车场清理整治行动;负责核发《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1.政秘处:负责经营性停车场业务的各项法律指导。
2.交通处:承担开办、变更及注销经营性停车场的行政许可审批;组织、指导各辖区大队对经营性停车场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受理涉及经营性停车场的投诉、举报。
3.科技处:负责经营性停车场监控系统的验收、日常监管。
4.各辖区大队:负责对辖区内的经营性停车场进行日常监管,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
四、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商事主体是停车场经营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我市对经营性停车场实行许可制度。商事主体从事有偿停车服务前须主动申请办理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营业。按照“严格审批、抽查监督”的原则,对停车场进行监管。
(二)监管形式。
1.审核监管。对申请开办、变更和注销经营性停车场进行资料审查,符合该项行政许可条件,提供材料齐全的,通过内部逐级审批后,依法作出许可;对不符合条件或材料缺失的,不予许可。
2.现场监督检查。申请开办经营性停车场,除了材料、图纸审查外,在现场施工完毕后需交通处、科技处和辖区大队三部门联合现场验收,对设施不合格或不完善、擅自改变规划不按图纸施工等情况不予通过验收,责令整改;在收到有关停车场无证收费、设施不合格等投诉、举报后,由辖区大队到现场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依法作出责令整改、罚款等行政处罚,必要时,由交通处和辖区大队共同核查。
3.日常抽查。各辖区大队、中队对辖区内的经营性停车场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抽查投诉多、争议多的停车场。
五、信用监管措施
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息应用。
(一)利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通过适当方式向商事主体宣传办理许可证流程等信息,指导商事主体办理许可事项。
(二)市公安局交警部门每月按要求及时将商事主体开办、变更及注销经营性停车场许可情况,录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六、协同监管机制
(一)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共享至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在对商事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七、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我局在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圳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