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说明
1994年我市颁布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确立了户外广告由城管、工商、公安交警、规划四家联审的机制;2006年6月15日,市政府四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户外广告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取消户外广告四家联审机制,明确城管部门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工商部门为户外广告登记的主管部门。2010年1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粤交法函〔2010〕26号),明确在深圳市辖区内省管公路用地范围以内的户外广告审批委托深圳市政府实施。市政府于2010年8月2日发布《关于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审批实施机关的公告》(深府〔2010〕102号),明确我市辖区公路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由城管部门负责实施审批。我市在户外广告管理体制改革中,改变多头管理体制,简化审批环节,其改革创新成果需要通过修订《管理规定》加以固化。
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管理,创造整洁优美、规范有序的市容环境,我局会同市法制办起草了《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草案)》,在书面征求了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各区政府、相关企业意见和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广大市民意见的基础上,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会同市规土委、交运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反复论证、修改,并报市政府批准,于2013年9月1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