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顾家女遇到问题男妇女该如何维权
2017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实施满一周年。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妇女的权益也得到了更大限度的维护。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和遭遇,一些妇女的地位仍然较为弱势。当“顾家女”遇到“问题男”,婚姻还要不要继续?女性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让我们先看看区法院审理的三起案件。
丈夫无业酗酒家暴 妻子多次隐忍对方变本加厉
李某与小玲于2009年底开始拍拖,2010年5月登记结婚,2011年1月生育一子。小玲称,由于婚前对李某缺乏足够了解,婚后才发现李某好吃懒做——在小玲刚生完小孩的时候,李某就失业了,之后的一年,小玲既要工作,又要照顾小孩和家庭,连孩子的奶粉钱都需要小玲掏,相反李某一年只工作了两三个月,整天抽烟、酗酒、夜不归宿,更可恶的是,李某酒后无德,多次对小玲拳脚相向。
小玲说,为了让小孩有个完整的家庭,她多次隐忍没有报警。起初还盼望李某有一天能够悔改,可是2014年11月,李某酒后再次对小玲施加暴力,李某的姐姐对其进行劝阻也于事无补,无奈之下,小玲只好将小孩一起带回娘家抚养。2016年,在小玲回到娘家的一年多来,李某连一个电话都没有打过给小玲,小玲忍无可忍,向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016年5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小玲多次哭诉的不是自己遭遇家暴的悲惨经历,而是哭诉一定要小孩的抚养权。小玲说,李某对小孩不曾有过任何关心,没有工作,连自己也养不活,如果小孩给李某抚养的话一定不会幸福。开庭时,李某未到庭,但在庭后接受区法院询问时表示,自己并非懒惰,而是因为自己是跑销售的,刚开始不熟悉才工作少,后来工作忙起来了应酬多才晚回家,与小玲缺乏沟通,同意离婚。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生活长达一年多。分居期间缺乏沟通,感情无法得到改善,无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应认定原告、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亦同意离婚。鉴于此,区法院于2016年7月判决双方离婚,小孩由小玲抚养。
丈夫隐瞒吸毒前科 婚后屡教不改多次吸毒
除了家暴,毒品也是家庭和睦的“杀手”,在一起案件中,阿宏与小燕经朋友介绍相识,当时阿宏故意隐瞒了自己吸毒的前科。恋爱不久后的2009年2月,小燕发现自己意外怀孕,于是两人就在2009年5月摆酒结婚。
让小燕没想到的是,阿宏在摆酒当天一时难忍毒瘾躲起来吸毒,而他吸毒的一幕又刚好被小燕发现,这让身着红妆的小燕大惊失色。2009年8月,阿宏被强制隔离戒毒,2009年10月,小燕产子。本以为生了孩子,阿宏也戒毒了,生活会慢慢好起来,然而阿宏仍然屡教不改,2013年又多次吸食毒品。2015年2月,阿宏以做生意为由,将家里仅有的三万元拿走,之后平均每天都要吸食海洛因、***两三次,2015年10月,阿宏再次被强制戒毒。其间,小燕生了一场大病,需要几万元治疗,阿宏一家对小燕的病情不管不顾,就连医疗费也是小燕自己借来的。7年来,整个家庭和小孩的照顾都是靠小燕一人维系,阿宏屡次吸毒已经让这个家庭支离破碎,更让小燕心寒。为了让小孩能够健康成长,2016年5月,小燕决定向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016年10月,经过区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调解离婚。
丈夫与他人传绯闻 冷暴力让妻子无法忍受
在区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2016年8月,阿芳向区法院起诉称,自己为了爱情不远万里跟随丈夫阿雄来到从化,与阿雄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自己环境陌生、语言不通、饮食不习惯,生活条件艰苦,因为工作的原因,阿雄基本都在外地奔波,很少回家。阿芳认为,丈夫对自己失去了耐心,经常一见到自己就是吵架,夫妻关系陷入了僵局。阿芳也对丈夫失去了信心,一个人带着孩子在广州市区租了房子,边带孩子边上班。两人分居期间,阿雄对阿芳和孩子不管不问,且有婚外情嫌疑,故起诉离婚。
2016年9月开庭时,原告阿芳表示坚决要离婚,被告阿雄则明确说绝对不离。在法官主持调解过程中,阿芳情绪激动,在法庭上多次失控痛哭,调解工作陷入僵局。开完庭后,经办法官发现:原告、被告离开法庭的时候,被告一直试图拉原告的手,原告一开始努力挣脱,后来见挣脱不了,就大哭了起来。
开完庭的第二天,经办法官拨通阿雄电话,做思想工作。阿雄表示,是害怕再次吵架才不怎么和阿芳联系,并不是没有了感情,自己也绝对没有婚外情。法官又拨通了阿芳的电话,希望阿芳可以再给双方婚姻一次机会,阿芳表示,如果阿雄写下保证书,保证能对阿芳像从前那么好,就立马撤诉。经办法官再次拨通阿雄电话,把阿芳的态度告诉了阿雄,并鼓励阿雄以更强的责任感对待家庭,还应该给妻子和孩子更多的安全感。第二天中午,阿芳就向区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法官说法:
两个人从恋爱到结婚生子实属不易,要珍惜家庭,相互信任,增进沟通。但是在婚姻面临问题的时候,也要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一、在遭遇家庭暴力的时候,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被家暴后要及时报警。《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即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之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被家暴后要及时报警,受害人要及时、全面地固定和收集证据。如加害人使用的木棍等工具、公安机关制作的报警记录及询问笔录、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法医学活体鉴定书、知情子女的证人证言、加害人的悔过、保证书等。
二、如遇到法定准许离婚的情形,一方想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如果遇到另一半存在以上情形,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幸福,应当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便诉讼。
三、综合运用多种法律途径进行救济。若家庭暴力中的受害人需解除婚姻关系,可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加害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受害人想维护自身权益,则可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申请提起侵权纠纷,向加害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还能以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记者罗文龙 通讯员李长志 刘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