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后丈夫欠债妻子要一起还吗
区法院:若非共同生活开销妻子不用承担
由于丈夫阿林欠下20万元的债务,夫妻二人一同被相识20年的朋友阿军诉至区法院,不知情且正在和丈夫分居的妻子阿琼该不该一同承担债务?近日,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阿林个人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给阿军,并驳回原告阿军对阿林妻子的诉讼请求。
经营工厂需要资金周转 多年朋友阔气借款20万
据悉,阿军与阿林、阿琼夫妇是相识20多年的同事和朋友,于1993年相识,常在一起吃饭、聊天,还曾经是住楼上楼下的邻居,一直相处甚好。2014年1月29日,阿林以家庭经营的防盗门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阿军借款20万元,还请求阿军不要把借钱的事情告诉自己的老婆阿琼。阿军答应借钱,双方签订《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广州市居民阿军人民币贰拾万正(200000.00元),到期还款日2014年5月30日。特此立据为证。”由于是多年的朋友,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3%,并没有写在《借据》上。当天,阿军通过银行转账9万元到阿林账户,并取现11万元交给了阿林。
多次催促还款无果 昔日朋友对簿公堂
阿林取得借款后,每个月都向阿军偿还6000元作为利息,但在支付了9个月后就不再付息了。眼见还款的日子一天天过去,阿林仍然没有还款的意思,阿军多次催促他还钱,仍被阿林以各种借口逃避还钱。无奈之下,考虑到阿林和阿琼是夫妻关系,债务应该是夫妻共同债务,阿军将阿林夫妇起诉至区法院,请求判令阿林夫妇共同偿还借款20万元,并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支付利息。
夫妻分居一年多 妻子拒还丈夫欠款
在庭上,阿林辩称,自己确实向阿军借了20万元,也向阿军支付了9个月的利息共54000元。然而,阿林所借款项全部用于***挥霍了,妻子阿琼对借款毫不知情,并且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不同意妻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阿琼则辩称:自己与阿林1993年结婚,自从孩子出生,阿林就染上了***的恶习,两人于2013年开始分居,阿林住在太平镇,自己则带着孩子住在街口城区,为避免影响孩子的学业而没有办理离婚手续,阿军对他们夫妇的婚姻状况以及阿林的***恶习都非常清楚。而且,原告阿军所称阿林向其借款是用于经营防盗门厂不属实,如果是经营用款,应该是直接转账,而不是交付11万的现金给阿林,这些现金就是用于阿林***的借款。同时,阿琼说,自己在广州某本科院校上班,每月税后有五六千元的收入,收入稳定,也没有大笔开销,根本无需向阿军借款,因此如果借款属实,应由阿林个人偿还。
区法院:借款不是用于家庭生活 应由阿林个人偿还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阿军向被告阿林提供借款,被告阿林出具借据,双方已经形成民间借贷关系。阿林在借款期满后经催收仍未偿还款给阿军,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此阿军要求阿林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有理,区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借款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经办法官认为,原告答应帮被告隐瞒阿琼借款的事情,可见阿琼对此事不知情。阿琼有稳定的收入,且阿琼和阿林夫妇均陈述阿林每个月仅负责儿子的生活费,其他均由阿琼负责,因此阿林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没有证据显示借款出于被告阿林和阿琼的合意,也无证据证明阿林借款所得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和阿琼有分享该借款带来的收益。因此,阿林向原告阿军所借款项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阿军要求阿林妻子阿琼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主张,区法院不予采纳。最后,区法院判决阿林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给阿军,并驳回阿军对阿琼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及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等等。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举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从该债务是否缘于共同经营费用的不足而产生、投资经营所得收益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夫妻双方是否具有举债合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结合本案,阿林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没有证据显示借款出于被告阿林和阿琼的合意,也无证据证明阿林借款所得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和阿琼有分享该借款带来的收益,因此法院驳回了阿军对阿林妻子的诉讼请求。
同时,为了保证债权人与夫妻中非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减少虚假诉讼与恶意欠款行为的发生,区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应要求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对于借款人为家庭生活或经营生产需要借款的,债权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据时尽量要求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债权人在出借款项前做好调查,视借款人的还债能力决定是否出借款项以及借款金额的大小。同时,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通过办理抵押登记保障自己的权益。
三、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有约定的,应以书面协议作出,最好办理公证。如果夫妻中举债一方有***等不良嗜好的,另一方应注意收集证据以在诉讼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黄雅婷 通讯员谢晓敏 刘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