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设立)(变更事项)
事项编号 | Py191205002 | |||
事项名称 | 原来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发证) | ||
现在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设立) | |||
设立事项依据 | 原来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令第363号)第四条。 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3第3点: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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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令第363号)第四条。 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3第3点: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第45号。 3.《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转发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粤文市〔201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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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原来 | 广州市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
现在 | 广州市番禺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
处理流程 | 原来 | □受理 □初审 √审批 | ||
现在 | □受理 □初审 √审批 | |||
事项类别 | 原来 |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备案□一般业务 | ||
现在 |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备案□一般业务 | |||
审批时限
| 原来 | 法定时限:15工作日;承诺时限:7工作日 | ||
现在 |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7工作日 | |||
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
受理地点 | 广州市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222室文广新局业务受理窗口 | 咨询电话 | 81612086 |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
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1份)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令第363号)第十条; 2.《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转发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粤文市〔2015〕87号)***:文化行政部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指引 文本一:文化行政部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审批规范 四、审批程序(一)受理 | ||||
2 | 《工商营业执照》和《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 同上 | ||||
3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 同上 | ||||
4 | 房地产权证(经营场所使用用途应为商业。复印件1份,受理时核对原件);或所在镇街出具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国家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复印件各1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令第363号)第十条第四项; 2.《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转发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粤文市〔2015〕87号)***:文化行政部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指引 文本一:文化行政部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审批规范 四、审批程序(一)受理; 3.《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12〕1号)第三点、第四点 4.《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8年1月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6号公布,根据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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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需登记备案。属自有产权的不需要提供此项材料。复印件1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
1.《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转发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粤文市〔2015〕87号)***:文化行政部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指引 文本一:文化行政部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审批规范 四、审批程序(一)受理; 2.《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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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复印件1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令第363号)第八条。 2.《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转发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粤文市〔2015〕87号)***:文化行政部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指引 文本一:文化行政部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审批规范 四、审批程序(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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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1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 同上 | ||||
8 | 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受理时核对原件) | 同上 | ||||
9 | 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图、1:2000方位测绘图和咨询卡(方位测绘图由国家认可的具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营业场所1:2000方位测绘图和咨询卡。建筑平面图需标明场地的具体尺寸。方位测绘图和咨询卡收原件,地理位置图和建筑平面图收复印件各1份)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令第363号)第九条(方位测绘图和咨询卡用于确定设立场地与中学、小学校园的距离) 2.《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转发文化部 工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粤文市〔2015〕87号)***:文化行政部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指引 文本一:文化行政部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审批规范 四、审批程序(一)受理; | ||||
10 | 网络拓扑结构图(1份) | 同上 | ||||
11 |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用户登记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人职责和技术人员职责)(1份) | 同上 | ||||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
一、申请主体 (一)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与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二、设立场所 (一)场所最低营业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计算机单机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二)中学、小学校园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和非商业用途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三)允许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设立上网服务场所。 | ||||||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
| 无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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