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云国土资听告字〔2017〕9号
听 证 告 知 书
穗云国土资听告字〔2017〕9号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农户和相关权利人:
因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共6.7514公顷,其中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九经济合作社3.2034公顷,其中农用地2.8758公顷(水浇地2.3674公顷、可调整园地0.3656公顷、可调整养殖水面0.1070公顷、其他农用地0.0358公顷)、建设用地0.0744公顷、未利用地0.2532公顷;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2.***26公顷,其中农用地2.2997公顷(水浇地1.0352公顷、可调整园地0.9150公顷、其他农用地0.3495公顷)、建设用地0.1036公顷、未利用地0.2393公顷;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八经济合作社0.3701公顷,其中农用地0.3701公顷(水浇地0.3445公顷、其他农用地0.0256公顷);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0.5353公顷,其中农用地0.3352公顷(水浇地0.2999公顷、可调整园地0.018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71公顷)、建设用地0.2001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地址:白云区景云路32、34、36号,邮编:510405)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2. 关于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汽车物流市场项目(地块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 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
和规划局 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13日
***1: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为实施城镇规划,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共6.7514公顷(其中水浇地4.0470公顷、可调整园地1.2988公顷、可调整养殖水面0.1070公顷、其他农用地0.428公顷、建设用地0.3781公顷、未利用地0.492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及区政府有关规定,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白云区太和镇地段
二、被征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九经济合作社3.2034公顷,其中农用地2.8758公顷(水浇地2.3674公顷、可调整园地0.3656公顷、可调整养殖水面0.1070公顷、其他农用地0.0358公顷)、建设用地0.0744公顷、未利用地0.2532公顷;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2.***26公顷,其中农用地2.2997公顷(水浇地1.0352公顷、可调整园地0.9150公顷、其他农用地0.3495公顷)、建设用地0.1036公顷、未利用地0.2393公顷;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八经济合作社0.3701公顷,其中农用地0.3701公顷(水浇地0.3445公顷、其他农用地0.0256公顷);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0.5353公顷,其中农用地0.3352公顷(水浇地0.2999公顷、可调整园地0.0182公顷、其他农用地0.0171公顷)、建设用地0.2001公顷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及金额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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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九经济合作社 | 水浇地 | 2.3674 | 土地补偿费 | 235.4602 | 557.4285 | 石湖村第九经济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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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 138.5060 | 327.8991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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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调整园地 | 0.3656 | 土地补偿费 | 231.9976 | 84.8183 | 石湖村第九经济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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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 138.5060 | 50.6378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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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调整养殖水面 | 0.1070 | 土地补偿费 | 415.5180 | 44.4604 | 石湖村第九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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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 207.7590 | 22.2302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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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 0.0358 | 土地补偿费 | 231.9976 | 8.3055 | 石湖村第九经济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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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 103.8795 | 3.7189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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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0.0744 | 土地补偿费 | 235.4602 | 17.5182 | 石湖村第九经济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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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0.2175 | 土地补偿费 | 117.7301 | 29.8093 | 石湖村第九经济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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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 | 水浇地 | 1.0352 | 土地补偿费 | 235.4602 | 243.7484 | 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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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 138.5060 | 143.3814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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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调整园地 | 0.9150 | 土地补偿费 | 231.9976 | 212.2778 | 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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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 138.5060 | 126.7330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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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 0.3495 | 土地补偿费 | 231.9976 | 81.0831 | 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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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 103.8795 | 36.3059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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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0.1036 | 土地补偿费 | 235.4602 | 24.3937 | 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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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0.2393 | 土地补偿费 | 117.7301 | 28.1728 | 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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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八经济合作社 | 水浇地 | 0.3445 | 土地补偿费 | 235.4602 | 81.1160 | 石湖村第八经济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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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 138.5060 | 47.7153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货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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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 0.0256 | 土地补偿费 | 231.9976 | 5.9391 | 石湖村第八经济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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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 103.8795 | 2.6593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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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 | 水浇地 | 0.2999 | 土地补偿费 | 235.4602 | 70.6145 | 石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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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 138.5060 | 41.5379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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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调整园地 | 0.0182 | 土地补偿费 | 231.9976 | 4.2224 | 石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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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 138.5060 | 2.5208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货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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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 0.0171 | 土地补偿费 | 231.9976 | 3.9672 | 石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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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 103.8795 | 1.7763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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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0.2001 | 土地补偿费 | 235.4602 | 47.1156 | 石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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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2352.1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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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按白云区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54.4488万元给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九经济合作社;94.8789万元给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1.3578万元给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八经济合作社、28.9828万元给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
六、安置方式: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本批次用地将按粤发〔2007〕14号文和粤府〔2007〕60号等文件的规定,按征地总面积的10%比例核定留用地;给上述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养老补助和培训就业等社会保障措施,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将按省的留用地安置和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2:
关于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汽车物流市场项目(地块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下称劳社部发〔2007〕14号)和《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 有关规定精神, 拟定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汽车物流市场项目(地块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如下:
一、对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汽车物流市场项目(地块二)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
二、纳入本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汽车物流市场项目(地块二)征用我区太和镇石湖村土地面积101.271亩(第九经济合作社48.051亩、第十经济合作社39.639亩、第八经济合作社5.5515亩、第七经济合作社8.0295亩),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96人(第九经济合作社45人、第十经济合作社37人、第八经济合作社6人、第七经济合作社8人),具体名单经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公示后确定;如村经济组织逾期未能确定名单,应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说明原因,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形成书面说明报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办理材料报送手续。
三、费用标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66号)第九条的规定,用地单位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第五档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16200元/人(第五档),合计费用共1555200元(第九经济合作社729000元、第十经济合作社599400元、第八经济合作社97200元、第七经济合作社129600元)。
四、筹资办法。用地单位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城乡居保办法第五档的缴费标准、将缴纳15年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一次性预存入市财政局开设的“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财政代管户”,用于缴纳参保人参加城乡居保的个人缴费费用。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被征地农民使用预存的养老保障资金参加城乡居保,相应的政府补贴在参保缴费到账后及时拨付到位。其中,已参加本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应的政府补贴资金(12600元/人)应一次性预存入“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财政代管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