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7〕66号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7〕66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7〕239号)同意将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地段5.5541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村留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111****0090008)。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七、八、九、十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农用地5.0602公顷(耕地4.1204公顷、园地0.3350公顷〔均为可调地类〕、其他农用地0.6048公顷,建设用地0.4939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 | 水浇地 | 0.1272 | 土地补偿费 | 234.3720 | 29.8121 | 石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56.2480 | 19.8747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其他农用地 | 0.0356 | 土地补偿费 | 273.4340 | 9.7343 | 石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 | ||
安置补助费 | 117.1860 | 4.1718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建设用地 | 0.4***3 | 土地补偿费 | 234.3720 | 108.8189 | 石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八经济合作社 | 水浇地 | 1.6042 | 土地补偿费 | 234.3720 | 375.9796 | 石湖村第八经济合作社 | |
安置补助费 | 156.2480 | 250.6530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园地 | 0.1281 | 土地补偿费 | 273.4340 | 35.0269 | 石湖村第八经济合作社 | ||
安置补助费 | 117.1860 | 15.0115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其他农用地 | 0.138 | 土地补偿费 | 273.4340 | 37.7339 | 石湖村第八经济合作社 | ||
安置补助费 | 117.186 | 16.1717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建设用地 | 0.0296 | 土地补偿费 | 234.372 | 6.9374 | 石湖村第八经济合作社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九经济合作社 | 水浇地 | 1.4818 | 土地补偿费 | 234.3720 | 347.2924 | 石湖村第九经济合作社 | |
安置补助费 | 156.2480 | 231.5283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其他农用地 | 0.0178 | 土地补偿费 | 273.4340 | 4.8671 | 石湖村第九经济合作社 | ||
安置补助费 | 117.1860 | 2.0859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
| 水浇地 | 0.9072 | 土地补偿费 | 234.3720 | 212.6223 | 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 | |
安置补助费 | 156.2480 | 141.7482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园地 | 0.2069 | 土地补偿费 | 273.4340 | 56.5735 | 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 | ||
安置补助费 | 117.1860 | 24.2458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其他农用地 | 0.4134 | 土地补偿费 | 273.4340 | 113.0376 | 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 | ||
安置补助费 | 117.1860 | 48.4447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以上项合计(万元) | 2092.3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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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区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金额如下:青苗补偿费共219.7576万元、地上附作物费用共25.1999公顷,其中太和镇石湖村第七经济合作社青苗补偿费13.6050万元、地上附作物20.7506万元;太和镇石湖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合作社青苗补偿费77.6363万元、地上附作物4.4493万元;太和镇石湖村第九经济合作社青苗补偿费63.7350万元;太和镇石湖村第十经济合作社青苗补偿费***.7813万元,由相关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七、八、九、十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石湖村第七、八、九、十经济合作社 | 2017年6月5日至 2017年6月14日 | 白云区太和镇国土规划所(联系人:潘永刚,联系电话:87437353)
| 2017年6月 15日至 2017年6月19日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7〕239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公告内容同时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网站:http://www.gzlpc.gov.cn/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