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卢让国:
你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荔湾区沙洛下村63号旁地块建房等,该地块面积为180.40平方米,硬底化面积为180.40平方米,现场为地上一栋建至5层的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为938.48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180.4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荔湾区东沙街沙洛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建筑面积为938.48平方米的地上一栋建至5层的混凝土结构房屋和180.40平方米水泥硬底化地面,并罚款人民币4974.60元。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荔综国土告字〔2017〕071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荔湾区宝源路95-1号二楼(电话:81634967)领取上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可于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广州市荔湾区宝源路95-1号二楼(电话:81634967)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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