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川区城管开展辖区玻璃门牛皮癣集中整治
为有效提升南城市容市貌(环境),助推创建工作,达川区城管执法大队杨柳中队开展辖区玻璃门(窗)“牛皮癣”专项整治。
玻璃门(窗)不仅比传统门(窗)有更好的绝热、绝缘、防尘、降噪效果,还绿色环保还美观。安装玻璃门(窗)无疑成了绝大多数商户的第一选择。但由于高度透明性,在商户张贴宣传、招揽顾客时格外显眼,严重影响市容市貌。
9月23日-9月26日,我大队执法人员重点对“健身路”“文兴街”“汉兴大道二段”“东升巷”玻璃门(窗)违规宣传广告单页进行法律宣传、清除、销毁(除疫情防控宣传)。
清理过程中有部分对城市管理认知不深的商户,还存在“门市内有权随意张贴”的认识。执法人员以耐心宣传、沟通的方式告知未经许可随意张贴、宣传是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和影响市容市貌(环境)的行为。对责令不改正,限期不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
此次整治行动共规范大街小巷135家,宣传、清除、销毁“牛皮癣”广告单页291张,有效改善辖区不文明张贴、宣传现象。
下一步,我大队将对屡教不改的立案查处,请广大市民朋友(商户)按照城市管理规定在指定的公共宣传栏张贴、宣传,主动参与到创建工作中来,共同营造南城干净、整洁的市容市貌(环境)。
普法小知识:
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处罚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禁止在公共信息栏外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树木和护栏、路名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刻画、涂写,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的规定。
处罚依据;《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