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7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7月5日20时14分,岳海胜驾驶粤A01876D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出榕景路北30米处由西往北左转弯驶离公交车总站时,遇高炳成在该处由东往西步行横过道路,结果粤A01876D号大型普通客车车头与高炳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高炳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高炳成经送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7月6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区政府成立了海珠区人民政府“7·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市交警支队海珠大队、区住建局、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龙凤街道办事处和沙园街道办事处有关人员组成,并邀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和荔湾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执法检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7月5日,广州公交集团电车有限公司243线路驾驶员岳海胜执行革新路(光大花园)总站至员村(美林花园)总站的营运任务。20时14分,岳海胜驾驶粤A01876D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出榕景路北30米处由西往北左转弯驶离革新路(光大花园)总站时,遇高炳成在该处由东往西步行横过人行横道,粤A01876D号客车车头与高炳成发生碰撞,造成高炳成受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消防等部门迅速赶往事发现场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高炳成被送至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救治,于2019年7月6日抢救无效死亡。
二、交通事故调查情况
(一)相关单位及个人基本情况
1.广州公交集团电车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82年08月17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负责人:郑敏珊
住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号
经营范围:道路运输业
经营许可:持有《广州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许可证》(证号:穗交(公交)许可字2012038号),线路编码:243,许可期限:2012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12日。
2.岳海胜(粤A01876D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性别:男
年龄:57岁
民族:汉族
驾驶资质和从业资质:持有准驾车型为A1A2E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4年03月17日。从业资格:旅客运输(公交车)。
任职情况:2002年12月1日至事发时,担任广州公交集团电车有限公司公交车驾驶员。
历史事故、违法情况:经市交警支队海珠大队查询“六合一”系统,近三年无交通违法记录,无一般程序事故记录。
3.高炳成(死者)
性别:男
年龄:26岁
民族:汉族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粤A01876D号大型普通客车
车辆所有人:广州公交集团电车有限公司
车型:广汽牌GZ6121LGEV1(纯电)
检验情况: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
投保情况:投保保险公司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分公司黄埔支公司。强制保险单号:AGUZ121CTP18B629508B,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车辆行驶资质和营运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的注册日期为2017年12月30日,使用性质:公交客运。《广州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证号:992199。
车辆是否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已安装。
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情况:近3年有1宗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未处理;无一般事故记录。
(三)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情况
车辆 | 检验情况 |
粤A01876D号 大型普通客车 | 车头正前方有擦净痕迹。 |
(四)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情况
车辆 | 制动系统 | 转向系统 | 灯光系统 | 事发时车速 |
粤A01876D号 大型普通客车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23.7km/h |
(五)驾驶人测试情况
1.酒精测试情况:交警现场对岳海胜进行呼气式酒精检验,检验结果为零。
2.吸毒检测情况:经对岳海胜进行尿液检测,检测结果为***呈阴性、甲基安非他明呈阴性、吗啡呈阴性。
(六)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道路业主单位: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
养护单位:广州市市政维修处
日常养护、管理情况:定期清扫
事故现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出榕景路北30米处,事发地点为南北走向的革新路与东西走向的榕景路交汇的T字路口。革新路设有双向两车道,由中心双黄线分隔,道路两侧设有人行道,榕景路设有双向两车道,由中心绿化带分隔,路口西侧为公交总站,路口北侧设有东西走向的人行横道,无信号灯控制,标志、标线完善,夜间无路灯照明。
(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证实:岳海胜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忽视行车安全,其过错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高炳成无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岳海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岳海胜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高炳成无责任。
三、事故深入调查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对广州公交集团电车有限公司开展深入调查工作,查阅相关安全管理文件、事故驾驶员个人档案、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公交线路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以及事故车辆技术档案等资料台账,检查情况如下:
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台账较为完善,已按规定落实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中,该公司每月对全体驾驶员开展2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均要求全体驾驶员参加。培训记录显示,事故驾驶员岳海胜参加了入职三级安全教育,入职后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学习,2019年以来已参加1月至6月的全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事故相关单位存在问题情况
经查,广州公交集团电车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夜30路6月24日交通安全专项大检查记录表中的驾驶员操作检查情况未如实记录);二是未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范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表。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岳海胜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高炳成未停车让行,车辆与高炳成发生碰撞,导致高炳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岳海胜,粤A01876D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忽视行车安全,造成一人死亡,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广州公交集团电车有限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建议由交通运输部门对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同类事故发生,结合本次事故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对策措施和建议:
(一)广州公交集团电车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开展整改防范工作。一是全面排查安全生产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制订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二是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围绕“一控三防”“防御性驾驶”等专题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加强驾驶员在夜间行车时的安全提醒工作;三是强化信息化安全监管,加强智能调度实时监控平台应用,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不良驾驶行为。
(二)海珠区住建局要配合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监督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广州公交集团电车有限公司加强对下属分公司的管理和指导,及时发挥警示、纠正效能,扎实做好隐患整改和事故预防工作,确保整改工作取得成效;同时对企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进一步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确保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三)市交警支队海珠大队要加强交通管理工作。一是安排民警加强对事发路段的巡逻管控。二是安排设施员检查改进事发地点道路设施,增设警示柱、警示标语和水马隔离设施。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安排民警对辖区客货运企业开展宣传教育,通报事故情况,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