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05日发表  

穗工信规字〔2021〕3号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5月8日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2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下称“发展基金”)由受托制和公司制两部分资金组成,其中受托制资金是指广州市促进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中,由市工信局根据预算安排下达的资金,其规模按实际情况确定;公司制资金是指已注入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原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发展基金围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与国内外知名龙头企业、重点园区运营商共同成立子基金。

第三条发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滚动支持”原则使用。

第四条发展基金的托管、运作、退出、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发展基金受托制资金由市工信局遴选确定受托管理机构或经市政府批准指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发展基金公司制资金由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市工信局要求确定受托管理机构。


第二章 受托管理机构

第六条市工信局按规定遴选确定受托制资金的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类企业,须符合《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对发展基金进行管理。在发展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中应当对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明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合作机构签订投资协议,代表发展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并对子基金进行投后管理监督;

(二)根据财政资金的管理要求开设资金管理专户和基本户;

(三)根据本办法、协议及市工信局的指导操作发展基金的退出相关事宜;

(四)定期向市工信局书面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

第八条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选择在我市具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开设发展基金专户和基本户,对发展基金实行专账管理。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二)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记录;

(三)优先考虑与相关政府部门业务合作情况良好的。


第三章 子基金组建与运作

第九条市工信局根据相关产业领域发展实际,发布申报指南,组织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完成申报机构的专家评审及尽职调查工作。市工信局结合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合作机构尽职调查的意见,确定子基金合作机构。

第十条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发展基金以股东或有限合伙人等身份出资参与子基金,发展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其中受托制资金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作为第一大投资人。子基金投资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发展基金出资额的1.5倍,主要投资于广州重点产业及相关园区载体建设等领域。

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

(一)被投企业的注册地位于广州市内的;

(二)被投企业在获得投资后,子基金存续期限内将注册地、重要生产经营子公司、主要产品研发子公司设立或迁入广州市内的(需在广州纳入规模企业统计申报),其中新设立或迁入的子公司按实缴注册资本与被投企业获得投资金额较低者计算返投金额,被投企业迁入广州的按投资额的2倍计算返投金额;

(三)子基金存续期内,被投资企业被广州市范围内注册企业收购的(需在广州纳入规模企业统计申报)。

第十一条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将子基金组建方案报市工信局同意后,由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选定的子基金合作机构发起设立子基金,签订合伙协议等法律文本。

第十二条子基金原则上设立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全部出资额须在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签署后的两年内到位,可分期缴纳。发展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在子基金完成注册手续,且其他出资人完成对应比例出资后,方予以缴付。

第十三条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四条为保证政策导向,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应当约定,由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派出代表进入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子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子基金运作进行监督,在子基金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但不参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经营业务和日常管理。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十六条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发展基金受托制资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发展基金所持有份额的权利。发展基金受托制资金按以下方式退出:

(一)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实缴份额在3年以内(含3年)的,转让价格参照发展基金受托制资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二)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实缴份额在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的,如已获得累计分红高于或等于基准收益(基准收益指发展基金所持有实缴份额期间按同期储蓄式国债收益率计算的收益),转让价格参照发展基金受托制资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低于基准收益,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基准收益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

(三)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实缴份额超过5年的,转让价格按公共财政原则和发展基金受托制资金的运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十七条在合作协议中应当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发展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十八条发展基金公司制资金对子基金的出资与其他资本同股同权,并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原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已出资部分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子基金在发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产)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分配。

第二十条发展基金受托制资金退出回收的资金(含分红)应进入受托管理机构开设的资金专户,专户内所有资金由市工信局滚动安排。发展基金公司制资金退出回收的资金对应进入基本存款账户,按《公司法》相关规定市场化运作。发展基金终止后,按财政资金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市工信局应向发展基金受托制资金的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管理费在广州市促进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中安排,当年支付上年的费用。发展基金受托制资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管理费按上年度发展基金受托制资金实际管理出资额核定,核定标准如下:

(一)管理出资额在5亿元以内(含)的部分,按照实际出资额的1.5%计算;

(二)管理出资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内(含)的部分,按照实际出资额的1%计算;

(三)管理出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出资额的0.8%计算。

发展基金受托制资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管理费在合格的基础上下浮20%。

第二十二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工信局另行遴选符合条件的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一)市工信局对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如出现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被撤销、解散、破产等,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未按照本办法及委托协议履行义务等情况的。

市工信局每年第一季度按程序组织第三方机构对上年度发展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子基金健康运行,发展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中应当约定子基金运行中发生违法违规、投资项目退出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等重大问题,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发现后及时向市工信局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市工信局监管中发现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职等问题和隐患的,应当向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质询,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及时提出书面整改措施。经认定为违法、失职行为的,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规定的有关内容,适用《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20〕2号)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工信规字〔2018〕2号)的***2《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办法实施前已签署合伙协议的子基金按我市当时的政策文件和协议约定执行。


***:1.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申报条件和要求

          2.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申报材料



***1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发展基金合作模式

(一)发展基金通过母基金方式与国内外知名龙头企业、重点园区运营商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子基金可采用有限合伙制等形式,发展基金相应的以有限合伙人(LP)等身份出资。

(二)发展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其中受托制资金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

(三)发展基金对子基金的每期出资款均是在其他出资人完成对应出资后才实施缴付,可分期缴纳。

(四)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原则上为国内外知名龙头企业、重点园区运营商以及其他在本产业链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企业,或为知名龙头企业、重点园区运营商的重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含创业投资企业,需经律师事务所认定),并由其依法依规负责募集其他资本。

(二)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设重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作为子基金管理人。

子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手续。

3.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拟设立的子基金投资领域有相关的投资案例。主要负责人具备丰富基金管理运作经验,并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且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5.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三)子基金必须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鼓励子基金管理机构设立在广州。

三、重点支持领域

围绕广州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主要产业领域,并优先支持政府战略性产业。具体产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汽车、电子信息制造、绿色石化和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纺织服装、美妆日化、箱包皮具、珠宝首饰、食品饮料、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和新型显示、软件和信创、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互联网与电商、5G和卫星通信应用、车联网和自动驾驶、数字创意(游戏电竞)。

四、子基金的管理要求

(一)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二)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且全部出资额须在《合伙协议》签署后的两年内到位。

(三)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向子基金派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子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提交其投资决策委员会前,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需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违法、违规、偏离政策导向和违反合伙协议的事项,受托管理机构具有一票否决权。

(四)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管理人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子基金托管专户和基本户进行管理。子基金托管银行需要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的合规性审查报告才能划拨投资款项。

五、发展基金退出方式

(一)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发展基金受托制资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发展基金所持有份额的权利。发展基金受托制资金按以下方式退出:

1.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实缴份额在3年以内(含3年)的,转让价格参照发展基金受托制资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2.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实缴份额在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的,如已获得累计分红高于或等于基准收益(基准收益指发展基金所持有实缴份额期间按同期储蓄式国债收益率计算的收益),转让价格参照发展基金受托制资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低于基准收益,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基准收益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

3.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实缴份额超过5年的,转让价格按公共财政原则和发展基金受托制资金的运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二)发展基金公司制资金对子基金的出资与其他资本同股同权,并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三)子基金发生清算时(包括解散和破产),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分配。

(四)在合作协议中应当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发展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1.子基金组建方案获得批复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政府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5.其他不符合约定情形的。

六、申请材料

(一)请按照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申报材料规定的内容提交申请。

(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用A4纸张标准准备),全部提交报送至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处,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广州市府前路1号市府大院综合楼702,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 】。

受托管理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

(三)受理时间:实行常年受理、集中评审机制,原则上每年4月和9月左右各组织一次专家评审。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

(封面)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申报材料

(模板)

(需加盖公章)

申请机构:

子基金管理人:

申请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本企业在此郑重承诺:本企业提供的项目材料真实可靠,无任何虚假成份,对所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此承诺!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书)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合作机构申请书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全面推进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同时,为完善股权投资发展环境,吸引优秀人才和业内优秀股权投资机构来穗发展,增强广州国家重要中心城市的金融服务功能,本单位拟申请成为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合作机构。现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请审阅。


***:

1.申请机构登记表;

2.申请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3.申请机构营业执照及副本复印件;

4.申请机构备案证明和有效期内的年检通过通知;

5.申请机构内部制度文件;

6.申请机构业绩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机构最近三年经营情况(表)及审计报告;

8.申请机构有关诉讼或有风险事项说明;

9.申请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10.子基金管理人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11.子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及副本复印件;

12.子基金管理人章程;

13.子基金设立方案;

14.被投资企业列表;

15.其它需说明事项。


注:1.如申请机构与子基金管理人一致,则10、11、12项无需重复提供。

       2.请按上述顺序依次编排材料,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公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07 10:30:45重新编辑
福田区安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梅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上梅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上梅林多丽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上梅林祠堂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上梅林越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安华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振兴路桑达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上沙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下沙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天健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上步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沙咀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沙尾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福田区竹子林越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第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第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科技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科技园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科技园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科技园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科技园第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科技园第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科技园麻雀岭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南山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南山区北环路龙井高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关于对汕头检验检疫局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公告
  2. 坪山区马峦街道办事处2022年1月4日至2022年1月9日市容环境巡查整治情况
  3. 弘扬新时代红旗渠精神做合格共产党员座谈交流会召开
  4. 坪山区坪山街道办事处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1月4日至1月8日)
  5. 区工商局积极开展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专项督察
  6. 坪山区坑梓街道办事处关于产业用地七通一平项目(工业地块二)勘察设计工程招投标方案的公告20220507
  7. 文明驿站小阵地服务民生大治理
  8. 坐标坪山深圳自然博物馆景观设计方案出炉
  9. 市副市长林依民带队到金平区察看家禽集中屠宰点
  10. 关于公开征集光明高中园东侧配套道路工程第三方安全监测单位的公告
  11. 坪山区建筑工务局组织召开安全文明电子预警右转装置两制等问题专项会议
  12. 汕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19年公开招聘机关聘用人员及直属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公告
  13. 坪山区民办幼儿园2019年年检结果公示
  14. 大鹏发起十大专项行动总攻战全球海洋中心城市集中承载区建设加速
  15. 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集中整治线索征集活动的公告
  16. 深圳市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通告
  17. 坪山区龙坪路(坪山段)Ⅲ标主体工程完工坪山再添新大道
  18. 关于坪山区部分公办幼儿园学位申请房屋锁定公告
  19. 立行立改整改到位提升市容市貌和城市管理水平——龙湖区委主要领导带队督导巩卫整改工作
  20. 金平区区食药监局对君华大酒店国际大酒店及金乐大酒店周边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21. 东海岸新城新津片区F0102地块公交首末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后公告
  22. 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依法拆除金龟社区同石村39号旁钢架
  23.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餐饮环节小公园片区食品专项监督抽检食品(猪蹄)专项监督抽检信息
  24. 坪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体旅游执法科2021年2月27日3月4日巡查情况
  25. 月浦社区投540万元办好三民生实事
  26. 深圳市坪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20220107
  27.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的公告
  28. 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办事处2021年8月公开招聘专业队伍公告20210806
  29. 光华社区作风建设提升工作(1月25日1月31日)
  30. 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2022年4月公开招聘一般类岗位专干公告
  31. 坪山区石井街道办事处全力以赴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
  32. 2021年汕头市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落户市知识产权协会
  33. 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34. 总规模35亿红土生物谷股权投资基金在大鹏新区正式启动运营
  35. 深圳市坪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文物保护单位四有保护工作项目二次招标)结果的公告
  36. 坪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2021年4月2日4月8日巡查情况
  37. 坪山区南布社区开展党群服务中心6周年庆文艺汇演活动
  38. 市委党校第34期中青班第六课题组赴金平区永祥街道开展互联网创文课题调研
  39. 守护绿水青山共建大美龙湖——龙湖区政府主要领导督导水环境整治工作
  40. 金平区妇联开展灿烂人生大讲堂活动
  41. 汕头内海湾设计方案出炉规划面积约120平方公里
  42.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三十四期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食品一览表
  43. 从计划到市场的伟大实践
  44. 坪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2021年安全生产服务项目的自行采购交易公告
  45. 金平防汛网格化管理24小时值班
  46. 坪山区财政局代理记账资格行政许可决定公示20220507
  47. 市委党史学习教育第三巡回指导组到华侨试验区开展学习教育指导
  48. 坪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坪山区城市道路有路无灯有灯不亮安全隐患整治工程造价审核自行采购公告20220311
  49. 汕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19年预算公开
  50. 光明区凤凰街道办事处关于公开2022年4月16日至2022年4月22日期间行
  51. 转发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财政资金支付方式的通知
  52.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进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疫情防控防松懈突击检查
  53. 2020年第四季度坪山区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积分入库名单公示
  54. 强化风险意识织密织实防护网大鹏新区召开防范境外疫情海上输入和海防打私工作专题会议
  55. 非法倾倒城市建筑垃圾罚款标准是什么
  56. 坪山区马峦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8月2日至8月8日工作简报
  57.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4 00:08:42
  58. 姚璇秋坚守舞台69载为潮剧艺术薪火相传耕耘不辍
  59. 汕潮揭联合开展灭蚊行动
  60. 深圳市坪山区就业援助补贴公示(2022年1月)20220107
  61. 深圳市坪山区水务局2021年公开选聘职员入围面试名单公告20210806
  62. 光华社区安全生产工作(1月25日1月31日)
  63.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2020年2月01日10日道路运输车辆违规情况的通报
  64.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2-09-26 23:33:37
  65. 坪山区民办中小学2017年秋季学期学位补贴合格名单公示
  66. 坪山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坪山区慈善超市帮扶生活困难人员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67. 以色列海法市副市长带队赴大鹏坝光调研
  68. 深圳市丰泽林环保建材有限公司52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69. 坪山区住房保障中心关于凤凰公馆公共住房项目认租资格核查结果的公示
  70. 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召开深圳市坪山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通知
  71. 坪山区坑梓街道办事处领导带队检查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情况
  72. 京东云与塑米城达成战略合作金平区迎来又一重大发展机遇
  73. 坪山实验学校全体党员举行重温誓词活动
  74. 坪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依法拆除江岭社区鸿毅厂铁皮棚
  75. 坪山区委副书记李映中同志带队督导检查碧岭街道文明城市创建整改提升工作
  76. 一图读懂丨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如何打造汕头已开启新征程
  77. 国家公祭日访谈
  78. 征求汕头市实施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79. 光明区2022年第一季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
  80. 第九届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坪山预选赛暨第二届麒麟杯创新创业大赛入围总决赛名单公示
  81. 坪山新区2015年7月政府投资前期工作办公室选聘职员公示
  82. 凝心聚力合力攻坚——大鹏新区召开2020年上半年环境质量状况分析及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推
  83. 坪山新区2014年1112月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家庭)名单公示
  84. 坪山区坑梓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办公室市政服务中心六乱一超整治系列行动(2月1日)
  85. 龙田世居客家围屋保护工程(施工)中标公示
  86. 金平区区委书记吴启煌带队深入永祥街道视察西堤路两侧景观美化工程和海滨路西延工程
  87. 金平区全面检查洋酒灌装生产企业
  88. 标题和内容已经清空2023-05-13 23:37:57
  89. 坪山区公立医院2016年财务信息公开
  90. 坪山区马峦山郊野公园管理中心关于座椅凉亭认捐情况的公示
  91. 东海岸人力资源公司简介
  92. 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汤坑第一工业区城市更新项目土地及建筑物权属情况公示(第二批)
  93. 我市举办第四届海智专家论坛
  94. 运用科学思维认识和把握新发展格局
  95. 关于深圳市坪山区马峦山郊野公园管理中心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公示20220427
  96. 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2021年公开选聘职员入围面试人员名单公告20210810
  97. 吉华街道一车一室检测情况报告(3月14日3月20日)
  98.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2017年6月1日6月10日道路客运车辆违规情况的通报
  99. 光明区凤凰街道关于A6090005宗地拟置换地块土地整备告知函
  100. 关于调整2016年度深圳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偿付基数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