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承接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现将我委承接实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调整的6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公告如下:
一、承接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我委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行政许可)
1、供电营业许可证审批。
2、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4、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
5、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设置审批。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下放我委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行政检查)
组织实施对辖区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核查(核查结果应于每年9月底前汇总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责任划分
(一)委托机关依法承担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依法向受委托机关追偿。
(二)受委托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或超越委托范围、权限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机关自行承担。
(三)下放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由承接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交接日期
2017年8月11日起,我委承接实施上述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对8月10日之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已受理或已接受申请但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业务仍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办理。
以上事项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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