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1.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二、设立依据
1.《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十一条;
2.《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实施机关
封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权责划分(县)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准管辖县内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四、审批条件
业务情形1 : 个体工商户的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依据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
必要条件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
2.不予批准的情形 : 无 无 |
业务情形2 : 已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设立依据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
必要条件 | 1.予以批准的条件 :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 1)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2)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2.不予批准的情形 : 无 1)无 |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gdgs.gov.cn)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业务情形1 : 新设立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 1 | 0 | 纸质 |
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 0 | 1 | 纸质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 1 | 0 | 纸质 |
业务情形2 : 已设立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1 | 0 | 纸质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
| 0 | 1 | 纸质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 1 | 0 | 纸质 |
六、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
七、审批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
受理时限 | 5 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20 工作日 | 法定办理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5 工作日 | 承诺办理 | 承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审批流程
1、登记机关应接收通过窗口或网上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按规定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登记机关将根据申请材料核对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4、登记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准予许可的,出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天内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 受理审核量化表:
受理审核办理要求
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4、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受理审核环节审核量化表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求 | 审查方法 | 裁量基准 |
1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材料审查 | 按《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的内容及其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已提交 |
2 | 是否符合审批条件 | 符合审批条件 | 材料审查 | 符合审批条件中所列出的各项要求 |
2. 书面审查量化表(审批审查):
审查环节办理要求
一、审查程序
登记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的内容及其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受理人员根据《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提出拟办意见并说明理由,报直属局登记科长或直属局分管副局长审批。
二、审查环节审核量化表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求 | 审查方法 | 裁量基准 |
1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材料审查 | 按《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的内容及其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已提交 |
2 | 是否符合审批条件 | 符合审批条件 | 材料审查 | 符合审批条件中所列出的各项要求 |
决定环节量化表(决定):
决定环节办理要求
一、审批结果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或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或《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或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审批权限
(一)分管局领导负责以下申请事项的核准登记:
1、企业法人登记;
2、变更为集团有限公司及企业集团设立的登记;
3、企业迁入审批。
4、股权出质登记;
(二)登记股股长负责以下申请事项的核准登记:
1、名称预先核准业务;
3、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登记;
4、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4、补换照登记;
5、个体工商户登记;
6、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三、决定环节审核量化表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求 | 审查方法 | 裁量基准 |
1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材料审查 | 按《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的内容及其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已提交 |
2 | 是否符合审批条件 | 符合审批条件 | 材料审查 | 符合审批条件中所列出的各项要求 |
本事项的办理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1 名称核准 办理流程
十、咨询、及审批进程查询
1.咨询
1) 岗位职责和权限。实施机关应对申请人提出的有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回复。
2) 咨询途径。实施机关提供窗口、电话、网上、信函等咨询方式。具体相关信息见附录B。相关信息通过以下网址向社会公开:http://www.gdgs.gov.cn/sofpro/gecs/consulmanage/wsts/wtzxform.jsp
3) 咨询回复。通过网上系统咨询的,14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内书面回复;有寄件人地址的信函咨询,60个自然日内纸质书面信函回复。
2.审批进程查询
实施机关应为申请人提供审批进程查询的方式。查询电话及查询网址:http://www.gdgs.gov.cn/sofpro/gecs/consulmanage/wsts/wtzxform.jsp
十一、监督检查
无
十二、***
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