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积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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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02日发表
为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我县出台了《广宁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办法(试行)》,完善配套制度,初步建立起了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分配机制,从今年3月1日起,全县17家基层医疗卫生院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通过签订药品配送合同,修订完善基本药物使用制度,规范用药行为等引导患者使用基本药物,进一步促进基层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目前,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人均药费与医改前相比降幅达到30%左右。(记者 成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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