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成立目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对广东***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理论研究探索和技术方法创新,为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成立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联盟(以下简称“规划联盟”)。
第二条【联盟性质】
规划联盟为开放式、松散型的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是技术交流合作平台。规划联盟不向成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联盟宗旨】
规划联盟以“协作、创新、共享”为宗旨。应凝聚多方专业力量,搭建沟通合作桥梁,积极开展学术交流,联合推动技术攻坚,促进专业人才培养,为广东省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支撑。
第四条【指导机构】
本规划联盟接受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指导。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五条【联盟任务】
规划联盟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开展国土空间规划重要课题的研究,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探索路径。
(二)为重大规划的编制、实施、监管、评估、调整以及重要政策的制定建言献策,提供理论和技术方法的支撑。
(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国土空间规划实践中的政策、技术问题。
(四)持续关注国内外国土空间规划前沿理论及技术方法发展,通过学术论坛、专题报告等方式开展交流。
(五)发挥专业化高层次人才聚集优势,为国土空间规划培养和储备人才。
第六条【联盟成员】
规划联盟由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有志于服务国土空间规划事业的高校、科研机构、规划设计单位等组成。各成员单位委派一名负责同志作为成员单位代表,代表成员单位行使共商会议表决权,并确定一名日常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事务。
第七条【工作机构】
规划联盟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由厅国土空间规划处、省土地调查规划院和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联合组成,共同负责规划联盟的对外协调、会议安排、组织宣传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秘书处职责】
秘书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规划联盟的日常运作,包括联络成员单位、筹备活动等事项,负责规划联盟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牵头推进或督促执行规划联盟各项工作决定,就规划联盟各项工作开展提出建议;
(三)建立并运营规划联盟微信公众号及电子刊物,公开发布规划联盟工作动态、研究成果等内容,做好宣传推广。
第九条【成员权利】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规划联盟会议并对章程修改、成员单位加入和退出、工作计划等具有表决权;
(二)对规划联盟日常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相关研究课题和重大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推荐规划联盟专家库成员。
第十条【成员义务】
成员单位需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规划联盟章程、执行规划联盟决议、支持规划联盟工作、承办规划联盟活动、维护规划联盟声誉;
(二)自觉维护国土空间规划行业公平竞争,严禁采取市场垄断、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接业务;
(三)积极参与规划联盟宣传工作,定期向秘书处报告学术成果,定期向微信公众号、电子刊物推荐选题和内容,并确保报告和推荐内容真实且无版权争议。
第十一条【资格条件】
新申请加入规划联盟的单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广东省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工作,具有相关资质和业绩;
(二)在本业务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协作精神,并自愿共享相关资源。
第十二条【加入机制】
申请加入规划联盟的程序如下:
(一)填写加入规划联盟的申请表并送秘书处;
(二)秘书处进行资格预审,并征求规划联盟成员单位及相关方面意见;
(三)提交共商会议审议;
(四)共商会议审议通过后,成为规划联盟成员;
(五)秘书处在规划联盟公众号、电子刊物上公布新加入成员名单。
第十三条 【退出机制】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共商会议决定,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向秘书处书面申请退出规划联盟的;
(二)不再符合规划联盟成员资格条件的;
(三)受到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规划联盟章程的;
(五)给规划联盟造成重大名誉损失的。
成员单位资格终止的,应及时在规划联盟微信公众号、电子刊物上更新成员名单。
第十四条【专家库设置】
规划联盟设专家库,专家库由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领域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规划联盟成员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组成。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更新机制。
专家库成员受规划联盟委托,对国土空间规划重要议题研究等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共商会议】
共商会议为规划联盟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成员代表参加。共商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共商会议商定规划联盟工作章程和日常工作制度,审议成员单位的加入与退出,商议规划联盟年度工作计划等各项重大工作。共商会议相关决议应经全体成员单位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规划联盟成员单位代表不得无故缺席共商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经秘书处同意后,可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议事规程】
共商会议的议事规程为:
(一)秘书处根据成员单位意见,拟定讨论会议议题、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等事项,并发布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材料;
(二)会议召集人按会议议程主持会议,各成员代表就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三)就会议需要表决的议题进行表决;
(四)秘书处根据会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和相关工作文件,并牵头执行或督促有关成员单位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实施修改】
修改本章程须经共商会议讨论,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
第十八条【解释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规划联盟。
第十九条【颁布施行】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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