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鼎湖区2020年月份营运重型货车违规情况的通报
鼎湖区营运重型货运车辆经营者: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运〔2015〕2721 号)和肇庆市交通运输管理总站工作要求,我站通过省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对鼎湖区营运重型货运车辆的超速、在线情况进行监控、抽查和统计分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6月份基本情况
(一)车辆超速行为统计情况
营运重型货运车辆超速行驶行为累计发生 90车次,其中鼎湖区欧达文运输服务部1辆车共计超速行驶 21 次,鼎湖区鸿业运输队 1 辆车共计超速行驶 13次,张志良1辆车共计超速行驶 15 次,鼎湖区冉磊运输服务部1辆车共计超速行驶6次,鼎湖区焯坤运输服务部1辆车共计超速行驶5次,肇庆市丰裕混凝土有限公司1辆车共计超速行驶6次等(详见*** 1)。
(二)车辆不在线统计情况
共有428辆重型货运车辆经常不在线(同一车辆连续 30 天内累计 10 天单车日在线率为零)(详见***2)。
二、工作要求
(一)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能在联网联控系统(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未能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正常显示的车辆,不予发放或者审验《道路运输证》。
(二)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章第六十四条,企业(个体)车辆未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实时传送相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三)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企业(个体)主体责任并进一步健全企业(个体)监控系统和管理制度。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被通报超速、不在线的营运车辆,企业(个体)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立即核实整改,被通报企业请于7月25日前文字纸质加盖公章回复鼎湖区交通运输管理总站。
联系人:沈康土、范兰芳, 联系电话:0758-2626843, 邮箱:2626578dh@163.com。
***:1.2020年6月份重点监管重型货运车辆超速(100km/h以上)明细表
2.2020年6月份重点监管重型货运车辆不在线情况明细表
肇庆市鼎湖区2020年6月份营运重型车货车违规情况的通报(1)(1).pdf
肇庆市鼎湖区交通运输管理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