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联合制定关于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施办法
11月17日,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就落实侦查阶段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具体措施进行了研讨,并达成一致意见,制定《关于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施办法》。
会议确定了《关于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捕后羁押必要审查主体、启动程序、审查原则、审查方式等内容,增强可操作性。一是明确审查主体。规定检察机关侦监部门负责捕后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细化了刑诉法关于审查主体的原则性规定。二是明确启动程序。确立了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启动两种方式,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也是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救济机制。三是明确审查原则。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必须坚持效果并重原则、法治原则、保障人权原则、保障诉讼原则。四是明确审查方式。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可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的意见等方式,从而综合评估继续羁押必要性。
该院侦查监督部门强调,《关于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施办法》只是开始,更重要的是关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运行机制的建立,应坚持几点:一是切实转变执法理念。从观念上不断强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在审查逮捕工作中既注重依法惩治犯罪,又切实保障当事人权益。二是加强与侦查、羁押场所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方便快捷的捕后案件信息情况通报机制,确保全面掌握案件动态,有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三是开展改变强制措施的风险评估。主要评估犯罪嫌疑人再次发生刑事犯罪的风险,犯罪嫌疑人逃跑、影响诉讼进程的风险等,确保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稳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