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川内社保卡将扩大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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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23日发表
从3月1日起,根据川医险办【2018】58号文件的规定,城镇职工个人账户可支付本人及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含挂号)、门诊特殊疾病(含定点药店)、住院、健康体检、非计划免疫接种、远程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需个人负担的医疗服务费用;在省内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欲疾病治疗和医疗康复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辅助器具等费用;在统筹地区内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险、长期照护保险等由政府开展的与医疗保障有关的社会保险个人需要缴纳的费用等。
本次川内社保卡扩大使用范围,旨在减轻群众在诊疗过程中的个人负担,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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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4 09:20:12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