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领导及股室中层干部。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确保中央、省、市、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预防为主,教育为主;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局领导班子、中层干部目标管理,与公用事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其他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局领导班子和股室对职能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具体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及有关法规和制度,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制度和相关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不断加强和改进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法规,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八条 局领导班子负责领导、组织对本局股室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中层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九条 局领导班子对局机关中层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和考核,要把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局综合股协助局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并牵头负责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局各股室对所属工作人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局领导班子报告检查考核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本单位的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局综合股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