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收费标准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轻群众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用负担,2021年12月9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降低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02号)。
通知规定,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由60元/人次(含检测试剂)调整为40元/人次(含检测试剂),其中:5混1收费标准由20元/人次调整为10元/人次、10混1收费标准由15元/人次调整为10元/人次。
通知要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显著场所公开收费相关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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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报3***-川发展价格[2021]502号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