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争
一男子在公司工作10年后被辞退,其理由是劳务关系可以解除;后经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确定双方为劳动关系。为此,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最终被驳回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争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虽是一字之差,却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现实中,很多人难以区分两者,甚至还引发纠纷和官司。近日,顺庆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动关系争议案件。
这起案件中,刘侠(化名)在一家公司工作了10年,如今却被公司以双方是劳务关系为由辞退。虽然经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确定,双方为劳动关系而并非劳务关系,但该公司并不承认,并诉至顺庆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为劳务关系。
公司部分房屋陈旧老化,需要经常修损补漏。2003年,刘侠到公司包零活做,他向我们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劳务,我们依约向他支付每次劳务的报酬。这家公司相关负责人说,双方基于信任,公司又给刘侠提供住处,让他代为守夜和保洁,并约定相应的劳务报酬,按月领取,他为我们提供劳务,但不用接受我们的管理,不用遵守考勤、考核等规章制度,他提供的劳务也不属于公司的业务范围。
然而,刘侠却给出完全相反的陈述,搬运公司设备和修损补漏只是他的加班工作。我在公司的本职工作是门卫和保洁,工作期间受公司管理,一直按月领取工资。刘侠说,这种关系维持了10年,眼看他年纪渐长,公司将他辞退,并以双方是劳务关系为由,不仅没有支付任何酬劳,还让他支付10年间的房租费和水电费。
法院审理查明,刘侠在2003年被招聘到这家公司,负责夜间守楼护院及保洁工作,工资由公司统一造表,按月领取,双方未签订相关聘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宿舍建筑陈旧,需要维修时,公司就把维修事务交给刘侠做,并根据实际情况另付报酬。刘侠被公司辞退后,经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查明了事实,确定了两者为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法定条件遵循法定程序,原告口头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顺庆区人民法院负责人说,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这家公司诉请房租费和水电费缺乏依据,因为门卫室是履行门卫职责的必要劳动场所,水电费是打扫清洁的必要劳动条件。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刘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76万元,支付双倍差额工资8800元。
律师说法
北京锋锐(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波: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长期的较为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关系往往具有临时性和辅助性,以从事一些辅助工作或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条件。劳动关系一方必须是法人、组织或个体经济组织,即用人单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务关系在公民与公民之间也能形成,是两个平等的主体,劳动者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从支付报酬的形式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本案中,刘侠在公司从事的本职工作属于劳动关系,在本职工作外从事其他修损补漏及搬运设备的零活属于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的存在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按照法律规定,在符合相关的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