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内江市东兴区2019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原皮革厂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内东区府公告[2021]20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江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内府发〔2018〕15号)等规定,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3日作出了《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内东区府决定〔2021〕7号),决定对内江市东兴区2019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原皮革厂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东兴区原国光乡新江村九组(现新江街道麻柳坝社区)、新江路176号房屋(含所有附号)及附属物(上述门牌号如有误差,以征收部门公布的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目的:因公共利益需要。
三、房屋征收部门:内江市东兴区城镇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内江市东兴区新江街道办事处。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
六、征收补偿合同生效时间:经房屋征收部门盖章且被征收人签字或捺印(盖章)后生效。
七、签约期限:2021年8月23日至2021年9月21日。
八、房屋征收投诉电话:0832-226***90
被征收人对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六十日内向内江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内江市东兴区2019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原皮革厂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日
***
内江市东兴区2019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原皮革厂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拟对内江市东兴区2019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原皮革厂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江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内府发〔2018〕15号)等规定,拟定内江市东兴区2019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原皮革厂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现予以公布。
一、房屋征收范围
东兴区原国光乡新江村九组(现新江街道麻柳坝社区)、新江路176号房屋(含所有附号)及附属物(上述门牌号如有误差,以征收部门公布的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
(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内江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内府发〔2018〕15号)。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私产房屋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终结房屋产权。
1.产权调换(自主购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选购征收部门提供的定点购房房源:位于内江市东兴区新规划区域5号地块的君临名邸,也可选购内江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购房安置房源库内的新建商品房(现房或期房)或二手房。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需根据本方案规定计算综合补偿金额,综合补偿金额用于抵扣所购房屋价款。
2.被征收房屋价值及住宅产权调换房屋价格补贴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住宅产权调换(自主购房安置)补贴标准:4700元/㎡。
3.货币补偿方式。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及本方案规定的货币补偿相关标准计算补偿、补助、补贴及奖励金额。
(二)单位产房屋补偿方式。
1.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屋。内江市市、区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对外出租的房屋,依法解除租赁合同,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用房屋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非国有单位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自主购房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终结房屋产权。
(三)被征收房屋权属信息的确认。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产权性质,产权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四)被征收房屋补偿的构成。
1.住宅产权调换(自主购房安置)方式补偿的构成
序号 | 补偿构成 | 补 偿 标 准 | |
1 | 被征收房屋 价值的补偿 | 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的价值确定。(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的,按45㎡计算) | |
2 | 政策性补助 | 搬迁费 | 住宅:1000元/次的标准计发2次。 |
3 | 政策性补偿 | 临时安置 补偿费 | 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60㎡的,按60㎡计算)每平方米每月17元的标准计发,一次性计发24个月。 |
通信、水电气等设施补偿 | 7200元/户 | ||
空调移机补偿 | 300元/台 | ||
4 | 购 房 补 贴 | 套内面积价格补贴 | 按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评估单价与购房安置补贴标准4700元/㎡的差额进行补贴。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低于45㎡的按45㎡计算,超过45㎡的按实际套内面积计算。计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补贴=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4700元/㎡-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 |
新增购房安置面积补贴 | 每户按20㎡建筑面积计算补贴,补贴标准按购房安置补贴标准4700元/㎡的30%进行计算。对持有一、二、三级残疾证或持有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低于45㎡且他处无住房的被征收人或配偶,按购房安置补贴标准4700元/㎡的70%计算。计算公式为:新增购房安置面积补贴=20㎡×4700元/㎡×30%(70%) | ||
公摊面积 购房补贴 |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的,按45㎡计算)增加20平方米后的20%计算应补贴的公摊面积,每平方米公摊面积补贴标准按购房安置补贴标准4700元/㎡计算补贴。计算公式如下:公摊面积购房补贴=(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4700元/㎡×20% | ||
5 | 奖励 | 住宅提前签约奖 |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载明的期限内,前20日内签订合同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50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在21日至30日内签订合同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230元/ ㎡一次性奖励;超过30日签订合同的,不予奖励。 |
住宅提前搬迁奖 | 被征收人在《搬迁通知》规定的搬迁期限前10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100元/m²的标准奖励,按户保底不低于3000元;在11日至15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80元/m²的标准进行奖励,按户保底不低于2000元;超过15日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 ||
6 | 政策性补贴 | 住宅入住补贴 | 选择产权调换(自主购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的,按45㎡计算)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领取入住补贴。计算公式为:住宅入住补贴=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 ㎡。 |
物业服务费补贴 |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标准,一次性补贴被征收人三年物业服务费。 |
2.货币补偿方式补偿的构成
序号 | 补偿构成 | 补偿标准 | |
1 | 被征收房屋 价值的补偿 | 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的价值确定。 | |
2 | 政策性补助 | 搬迁费 | 住宅:1000元/次的标准计发1次; 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m²的标准计发,每个产权户不低于1000元,计发1次。 |
3 | 政策性补偿 | 临时安置补偿费(住宅) | 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60㎡的,按60㎡计算)每平方米每月17元的标准计发,一次性计发12个月。 |
停产停业补偿费(非住宅) |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0.8%的标准按月计发,一次性计发3个月。 | ||
通信、水电气等设施补偿 | 7200元/户 | ||
空调移机补偿 | 300元/台 | ||
4 | 政策性补贴 | 公摊面积补贴(住宅) | 给予每套房屋产权户15平方米公摊面积补贴。每平方米补贴标准: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单价上浮30%计算。 |
购房补贴 | 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购房补贴;被征收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购房补贴。 | ||
5 | 奖励 | 住宅提前签约奖 |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载明的期限内,前20日内签订合同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50元/m²的一次性奖励;在21日至30日内签订合同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230元/m²一次性奖励;超过30日签订合同的,不予奖励。 |
住宅提前搬迁奖 | 被征收人在《搬迁通知》规定的搬迁期限前10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100元/m²的标准进行奖励,按户保底不低于3000元;在11日至15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80元/m²的标准进行奖励,按户保底不低于2000元;超过15日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 ||
非住宅签约搬迁奖 |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完成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总价的2%奖励,低于2.5万元的,按2.5万元发放。 |
3.非住宅产权调换(购房安置)方式补偿的构成
序号 | 补偿构成 | 补 偿 标 准 | |
1 | 被征收房屋 价值的补偿 | 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的价值确定。 | |
2 | 政策性补 助 | 搬迁费 |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的标准计发,每个产权户不低于1000元,计发2次。 |
3 | 政策性补 偿 | 停产停业补偿费 |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0.8%的标准按月计发,一次性计发6个月。 |
通信、水电气等设施补偿 | 7200元/户 | ||
空调移机补偿 | 300元/台 | ||
4 | 政策性补贴 | 购 房 补 贴 | 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5%给予购房补贴。 |
5 | 物业服务费补贴 |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5元的标准,一次性补贴被征收人三年物业服务费。 |
6 | 奖 励 | 签约搬迁奖 |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合同并完成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总价的2%奖励,低于2.5万元的,按2.5万元发放。 |
四、签约期限
2021年8月23日至2021年9月21日。
五、房屋腾空、交付
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搬迁通知》,被征收人根据《搬迁通知》腾空、搬离被征收房屋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
六、违章(法)建筑的处理
对违章(法)建筑不予补偿,搭建人须自行拆除;未自行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搭建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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