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医源性水污染确保达标排放
为深化卫生计生系统水污染防治责任,近日,市卫生计生委、市环境保护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三方面管理措施,有效提升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污水治理水平,确保医疗污水达标排放。
《通知》要求,要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为污水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专人具体负责的工作责任体系,健全管理机制与工作制度,强化各级责任落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医院性质、床位等严格按规定配置相应的污水处理设备设施,合理选择污水处理工艺,将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应纳入本单位正常的设备维护管理,严格按照处理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及自控仪表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同时,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对传染病类、放射性、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处理要加大管理处理力度,并定期开展污水检测,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通知》还要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开展自查,建立问题整改清单,倒排整改工期,保证资金、人员、责任到位,逐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整改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疗卫生机构自查的基础上,会同同级环保部门对医疗污水处理工作及整改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卫生计生系统医源性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