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享受条件
拥有高陵区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标准(农村为500元,城镇为70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均符合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
申请材料
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无相应项目的除外):书面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疾病、残疾证明、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执行标准(2019年10月起执行)
1、城镇居民家庭每人每月按照700元补差发放;
2、农村居民家庭每人每月按照A档470元,B档400元,C档330元发放。
分类施保标准(2020年2月起执行):
农村基数500元,城市基数700元计算,分别为:
1、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按30%增发低保金;
2、18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人按40%增发低保金;
3、重度残疾人按60%增发低保金;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4、重病患者按60%增发低保金。
重病病种包括: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乳腺***、宫颈***、重性精神病、耐多药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食道***、胃***、结肠***、直肠***、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塞、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儿童淋巴瘤、地中海贫血、骨肉瘤、神经母细胞瘤、尘肺、白内障、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