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新城分局关于开展有色金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
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环保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第45号)、省政府办公厅《陕西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陕政办发〔2017〕34号)及市政府办公厅《西安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17〕75号)要求,现就全区有色金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发范围
(一)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代码321)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铜、铅锌、镍钴、锡、锑、铝、镁、汞、钛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铜、再生铝和再生铅冶炼)的排污单位。铜、铅锌、镍钴、锡、锑、铝、镁、汞、钛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铜、再生铝和再生铅冶炼)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贵金属冶炼(行业代码322)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金、银及铂族金属冶炼(包括以矿石为原料)的排污单位。金、银及铂族金属冶炼(包括以矿石为原料)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三)有色金属合金制造(行业代码324)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以有色金属为基体,加入一种或者几种其他元素所构成的合金生产的排污单位。以有色金属为基体,加入一种或者几种其他元素所构成的合金生产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四)有色金属铸造(行业代码3392)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以有色金属及其合金铸造各种成品、半成品的排污单位。其中,以有色金属及其合金铸造各种成品、半成品,且年产 10 万吨及以上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年产 10 万吨以下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五)有色金属压延加工(行业代码325)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的排污单位,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的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二、申请时限
(一)现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排污单位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二)现有贵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三)本公告之后纳入核发范围之内的新建排污单位应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排污单位中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向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申请程序
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有色金属行业未发布的行业技术规范,待发布后从其规定执行)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完成排污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五、其他要求
纳入核发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新城分局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