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露天焚烧秸秆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方式的转变,秸秆剩余量逐年增多,秸秆综合利用相对滞后,露天焚烧比较普遍。进入秋收季节,田间地头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现象开始出现。走在马路上,时常会看到浓烟滚滚,当地村民正在焚烧秸秆,现场,村民不时将秸秆丢入火堆,大量浓烟四处飘散,气味呛人。而在公路附近焚烧秸秆对交通安全影响较大,烟雾对公路的能见度会产生严重影响。
为强化对非法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打击处理,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环境污染,日前,我市下发了《关于做好2015年度秋收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杂草、树枝、树叶、垃圾等一切可燃物,情节严重的,造成林木毁损、火灾、污染等事故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露天焚烧秸秆的,主要可分为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理和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况也不一样。
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发生地的周围没有树木、农作物等,焚烧行为不危及公共安全,行为人焚烧秸秆只是为了图省事,后果上没有损失,既没有烧毁田间树木、临近农作物等,也没有过失引起火灾。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如果露天焚烧秸秆危害公共安全了,处罚力度则会加大。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焚烧秸秆,这类行为实施了点火焚烧秸秆的行为,点火地点又是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如具有爆炸危险的液化气罐装站、加油站、弹药库等场所,具有火灾危险的落叶林、麦田等场所(需消防机构认定),违反禁令吸烟或违反禁令使用明火(露天焚烧秸秆即属于使用明火的范围),后果上也没有造成损失,但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构成违反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由公安消防机构处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决定。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这类行为在主观上不存在放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焚烧秸秆的行为,后果上引起火灾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过失引起火灾,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是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涉嫌失火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针对故意焚烧秸秆,损毁财物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在通道林中间焚烧秸秆,明知点火必然产生烧毁树木的结果而放任不管;又如在紧邻未收割的农作物边上焚烧秸秆,明知会引燃临近农作物而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点火走人的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