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东营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答记者问
为准确理解《办法》内容,记者采访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
问:养犬管理是广大市民近来比较关心的问题,请您介绍一下制定该《办法》的原因。
答:市政府研究制定该《办法》,主要基于以下因素:
一是养犬带来的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随着市民养犬不断增多,犬吠扰民、犬只伤人不断发生,影响市容问题日益突出,确实需要尽快制定政策措施,加强养犬管理。
二是关注民生。市政府对市民反映的问题高度重视,责成市政府法制办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的意见建议,组织起草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
三是现有的政策规定不适应养犬管理需要。在养犬管理方面,此前主要依据《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该办法由省政府于 1989年颁布实施,多数条款滞后,不符合现在的实际情况。虽然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山东省实施办法等对养犬管理作出了个别规定,但比较零散,给实际管理工作带来不便。
基于以上原因,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在学习借鉴外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研究制定了该《办法》。
问:为何该《办法》仅对城区养犬作出规定,而不是对包括农村在内的全市范围的养犬作出规定?
答:城区与农村的养犬环境差别较大,养犬管理也就不宜作出统一规定。从外市的做法看,也多是对城区养犬进行规范。另外,还有先急后缓、积累经验的考虑。因此,该《办法》第2条规定其适用范围是市中心城建成区内犬的饲养、销售与管理活动。对于各县和河口区的城区养犬管理,该《办法》第32条规定,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规范养犬管理的有关措施。
问:加强养犬管理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养犬管理涉及面比较广,在具体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政府监管。养犬管理主要涉及公安、畜牧、城管行政执法、卫生、工商等部门的职责,因此,应当建立由上述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同时明确主管部门及各部门在养犬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监管水平。
二是基层参与。养犬管理涉及到居民的切身利益,与居民直接打交道,仅仅依靠行政机关的管理是不够的,必须发挥基层的优势和作用。因此,该《办法》在明确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同时,对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也提出了要求。
三是养犬人自律。加强养犬管理,养犬人的配合非常重要。该《办法》对养犬人应当遵守的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养犬人理解并自觉遵守这些规定,才能节约行政管理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达到多方满意、社会和谐的目的。
问:请您介绍一下有关部门的职责。
答:刚才说过,养犬管理主要涉及公安、畜牧、城管执法、卫生、工商等部门的职责,其中,公安部门是主管机关,负责受理居民举报,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行为,查处在道路、广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违章携犬行为,组织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捕杀狂犬。畜牧部门负责界定公告养犬种类及标准,负责犬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在道路、广场上售犬和违章携犬等破坏市容的行为,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卫生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以及被犬伤害者的诊治和人间狂犬病疫情监测的管理。工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问:该《办法》主要制定了哪些监管措施?
答:为了规范和加强养犬管理,该《办法》主要制定了以下监管措施:
一是划定禁养区域。现实生活中,存在不分区域随意养犬的现象,给居民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干扰和影响。为此,该《办法》从我市实际出发,规定了禁止养犬的区域。
二是公布禁养品种及标准。现实生活中,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的往往是大型犬或者烈性犬。因此,该《办法》第8条规定,禁止养不符合条件的烈性犬、大型犬。关于禁养犬的品种和标准,由畜牧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是明确养犬者条件。考虑到养犬可能带来的影响和责任,该《办法》第10条规定了居民养犬应当符合的条件。
四是强制免疫。动物防疫法规定,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畜牧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畜牧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据此,该《办法》对养犬免疫、免疫登记、免疫标志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是养犬者应遵守的其他规定。对养犬可能产生的影响市容、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狂犬病防治及犬类养殖、销售、展览等经营活动,该《办法》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
六是养犬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对养犬存在的违法行为,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主动检查处理外,比较有效的渠道是居民举报。鉴于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广大市民对公安部门的110比较熟悉,该《办法》第23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部门110举报。公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处理或者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