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三联动快速高效审结交通事故案件
一是人员联动,确保效果最佳化。对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在法律框架下,与公安交警部门就业务交流、信息反馈、疑案会诊等方面积极沟通,密切配合,不断创新交通事故案件审理机制;定期召集各保险公司开展座谈调研会议,并就保险公司一些与法律冲突的内部执行规定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保险纠纷处理机制实现多元化、规范化、良性化发展。
二是调解联动,确保处理便捷化。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做好调前准备工作,包括通知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通知当事人提供涉及调处的相关证据材料等;在调处纠纷时,审判法官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确保相关保险公司指定专人到场参与调解,并综合运用现场调解、委托调解、联合调解等多种调解方式,将调解工作渗透到案件审理全过程,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当即制作调解书并即时送达,减轻当事人诉累。
三是运作联动,确保效率最大化。当事人可能构成伤残的,可由公安交警部门委托进行伤残及营养、护理、误工的鉴定;受理案件后,对受害人伤情较重需作伤残评定或因事故遭受财产损失需进行评估、鉴定的,经申请,先行委托进行伤残鉴定,待鉴定报告形成后及时开庭审理;开庭之前,先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核定赔偿保险责任金额,核定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的,出具审核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