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全国首家推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制度
本报讯 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受伤害,或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死亡),或负担巨额医疗费用,加害人又不能给予足额经济补偿,致使本人及受养人生活极度困难,并由此引发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这是我国刑事司法面对的十分尴尬而又无奈的普遍问题。因此,我市《刑事案件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一出台即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在推进“平安淄博”建设中,市委、市政府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司法为民”,保障人权,促进稳定,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高度出发,审时度势,决定出台了此项制度。这在全国尚属首家。
制度规定,救助对象除符合本文开头所述情形外,受害人还必须在案件起因上无过错,并与加害人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被害人未能从加害人、保险公司等渠道获得足额补偿;经济救助只限于一次,以解决受害人暂时特殊经济困难,以后的困难由社会救济或社会保障解决。基金来源,一是市政府每年拨出50万元财政资金,二是社会捐助。
市中级法院负责同志认为,实施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制度,是社会文明进步和司法人文关怀的重要体现,也是防止受害人因受伤害而生活陷入困境,进而成为“害人者”的制度保障。淄博两级法院每年受理一审刑事案件2500件左右,受害人及受养人达万人。有些受害人或受养人因经济困难问题得不到解决而走上漫漫上访之路,有的甚至缠诉、闹访,已成为重要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该负责同志还认为,从法理和政府功能来看,刑事案件受害人之所以受害,是与政府行使社会治安秩序管理职能尚有缺陷不无关系。因此,由政府拿钱对特别困难者施以救助,是非常应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