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为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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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1日发表
为减轻市场主体收费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针对近期省财政厅出台的《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1】6号)文件,区财政局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对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事项进行沟通。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本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原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减为0。
二、符合免征条件的企业,缴费人在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缴费的,予以退还。
三、区财政部门将继续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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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30 08:44:57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