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一次办好服务困难群众
为进一步推进临时救助工作的“一次办好”,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近日,我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该意见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增强临时救助的可及性、时效性、公正性。急难型临时救助由镇(街道、开发区)直接审批,在24小时内实施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的时效性,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服务程序,优化服务流程,临时救助金额在3000元/户、次以下的(含3000元)委托镇(街道、开发区)开展临时救助审批。
此外,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保险、理陪、受助情况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通过慈善助学进行救助,救助标准不低于5000元/人、次。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救助金额。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区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报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