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林业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及禁止使用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
一、禁猎对象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称的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山东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商河县境内的迁徙候鸟。
二、禁猎区和禁猎期
商河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弓、气***、地***、毒药、爆炸物、排铳、铁夹、粘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地***、排铳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工具行猎、围猎、捣巢、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拾鸟蛋、捣毁巢穴等方法猎捕。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保护野生动物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办理。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经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法律责任
(一)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案(1只可能涉嫌犯罪)。
(二)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六条的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属“情节严重”,涉嫌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电话
商河县森林公安局:84873390;
商河县森林保护站:84678177
本通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 日。
商河县林业局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