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失地农民可进行就业失业登记
近日,为建立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我市首次将失地无业农民纳入就业失业登记范围。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全部被征收或者被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66平方米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可按照城镇户籍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进行失业登记并经认定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失地农民可按规定领取社保补贴;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以下简称“4050’’人员)的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的“4050”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4050’’失业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4050”失业人员;特困家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的成年后孤儿。
据了解,今年以来,市人社局已为明水街道和双山街道共40名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办理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认定程序,解决了其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