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2016年9月30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我市取得地方立法权之后制定的第三部实体性地方法规,已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任性装修将面临高额罚款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市民群众追求称心舒适的居住环境,与此同时,不计后果的任性装修给房屋安全问题造成了众多安全隐患。
《条例》规定,在装饰装修中,以下行为将禁止或受限。
禁止实施的行为包括:拆改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墙体;开挖房屋底层地面和地下空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受限的行为包括:拆改房屋梁、柱、板和基础结构;拆除房屋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等;超过房屋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开凿房屋楼面结构层或者扩大房屋楼面结构层洞口;在房屋外立面、顶层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其他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确需实施上述行为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根据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加层、拆改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二、房屋安全责任进一步明确
《条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条例》实施以后,如果业主继续认为“自己的房子,想怎么装修就怎么装修”,违法实施禁止行为或不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实施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不但要限期改正,而且将可能面临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如果一旦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除了按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房屋达到年限需安全鉴定
《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包括:房屋遭受自然灾害,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遭受人为损坏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承重构件出现结构裂缝、变形、腐蚀等结构损伤的;房屋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导致房屋倾斜或者承重结构受损的;其他可能影响房屋安全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形。
对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旅游景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条例》建立了强制体检制度,即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当年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对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当年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此后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房屋因遭受自然灾害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所需的费用由鉴定委托人承担。
四、发现房屋险情应当报告
房屋安全责任人发现房屋出现险情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及时排除险情,并向房屋所在地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不得居住、转让、出租或者用作生产经营场所。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到现场查看,发现房屋确有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并登记建档,同时通报房屋所在地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屋出现险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紧急处置。
五、特殊困难家庭有优惠政策
《条例》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特殊困难家庭的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白蚁危害治理等进行适当补助。
特殊困难家庭无力治理危险房屋的,经申请后,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危险房屋进行置换,或者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