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政府关于公布浦口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二批)和浦口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清单(第一批)的
一、《浦口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二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00号)、《南京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300号)、《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南京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0〕43号)等规定,结合全区机构改革实际,浦口区公布了《浦口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二批)》。
2020年1月22日,浦口区公布了《浦口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一批)》,明确了42个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其中法定行政机关30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2个。
本次公布的《浦口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二批)》取消了1个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增加了7个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1.增加法定行政机关1个:南京市浦口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二)因机构调整,取消南京老山景区管理办公室行政主体资格,增加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个:南京珍珠泉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
(三)增加依法经批准集中行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5个: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星甸街道办事处、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汤泉街道办事处、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是厘清行政执法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基本保障,对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浦口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第一批)》
2020年3月,根据《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经先后两轮征求部门和街道意见,确定拟赋权给街道实施行政处罚事项157项及配套行政强制措施12项,经区政府第7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上报省、市。2020年12月,《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南京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0〕43号)正式批复同意实施。
为稳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确保赋予街道的行政处罚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经区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分两批实施下放工作。本着先易后难、形成样本的原则,第一批实施城管局、卫健委87项权力,包含市容环卫、公共卫生、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85项行政处罚权及2项行政强制措施权,详见《浦口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清单(第一批)》。
相关链接:区政府关于公布浦口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 (第二批)和浦口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清单(第一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