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发〔2018〕9号)、《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苏发〔2018〕32号)、《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办〔2019〕10号)和《中共南京市浦口区委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委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南京市浦口区综合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开展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有关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研究制定城市市容景观、城乡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城市照明等专项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城市道路停车资源利用开发规划。
(三)承担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综合考评城市管理工作的责任。承担城市市容景观、城乡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城市道路(隧桥)、人行道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与交通设施配套)建设和维护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管理制度和规范。负责全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四)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和维护经费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市管理城市维护费专项计划的划拨和使用监督。负责城市市容景观、城乡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城市道路(隧桥)、人行道以及停车设施、综合执法等年度管理资金、维护资金、维修资金、专项整治经费的统筹管理和使用监督。负责系统科研经费的编制、申报和管理。依据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城市管理有关行政性费用的征收管理工作。
(五)承担城市市容景观、城乡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城市道路(隧桥)、人行道以及停车设施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奖励等职责。
(六)承担城市市容景观设施、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隧桥)、人行道以及停车设施综合维护管理的责任。编制相关城市基础设施维护定额,核定维护设施量。
(七)承担城市容貌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责任。负责城市道路(隧桥)、人行道、建筑物外立面、机动车辆、施工场地、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容貌的监督管理。拟订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规划、规范和标准。
(八)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成移交后的日常管养和维修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建成后的验收和移交工作。承担城市道路(隧桥)、人行道、公共场所、路灯、公共照明及其附属设施的管养和维修。负责本系统节能减排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管理方面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组织开展市容环卫、市政设施、绿化管理行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工作。
(九)承担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负责全区性重大执法活动、专项执法行动的组织和部署,负责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负责研究制定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负责综合执法工作的综合考核和业务培训。
(十)承担推进全区标准化、精细化、长效化、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责任。负责依托全区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区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与评价。
(十一)承担全区扫雪防冻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城市管理保障工作。负责行业领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研究拟订行业体制改革方案和有关政策措施,并指导落实。负责推进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
(十三)承担区城市治理委员会、区扫雪防冻指挥部、区控制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区渣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区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等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城市道路(隧桥)建设、管养和维修的职责分工。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协调交通道路和城市道路(隧桥)统筹建设工作,扎口计划管理、指导前期工作、上报投资进度,牵头组织道路移交管养工作;负责城市道路(隧桥)主体的大中修工作。区城市管理局承担城市道路(隧桥)及道路绿化、护栏标志、卫生保洁、路灯照明等市政附属设施建成移交后的管理和维修责任。
2﹒关于排水设施行政执法的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局行使对非法占用、挖掘城市河道和未经城市排水许可或未按许可要求实施违法排水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区水务局承担占用、挖掘城市河道审批和行政审批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责任;承担城市排水许可和行政审批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责任。
3﹒关于相对集中行政权力事项的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局相对集中行政权力事项交由区行政审批局行使后,承担监管责任,健全审批、管理、监督运行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全局党务政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对外联系;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机要收发、文秘、文印、文书档案管理;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和修改;负责全局性会议活动的筹办工作;负责信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对外宣传、政务信息报送、编写简报等工作;负责全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负责全局工作经费管理,编制年度工作经费预算;负责全局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行政后勤事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负责全局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干部(含退休干部)教育管理工作;负责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局阳光扶贫工作;负责全局统战工作;负责局属公司原事业人员托管工作;负责全局作风建设工作。
(三)法制科。负责编制城市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开展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有关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对城市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拟订区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的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负责全区跨区域和领导交办重大案件的查处和督办;承担行政处罚听证和诉讼应诉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权力事项阳光运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负责拟订区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人才队伍建设、教育培训、考核监督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区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队伍执法证件的申领和管理工作;承担区控制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市容景观管理科(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拟订城市容貌管理、城市照明和景观亮化设施建设管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城市容貌、城市照明和景观亮化设施管理标准、规范和考核办法;负责全区城市治理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受理对区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的举报和投诉;负责城市道路、建筑物外立面、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城市照明、公共设施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市容景观保障工作;承担区城市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区扫雪防冻指挥部办公室、区渣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五)环境卫生管理科(垃圾分类管理科)。负责拟订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环卫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拟订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作业规范和考核办法;负责监督、考核全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质量;负责指导并监督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固体废弃物的收运、处置工作;负责核定维护设施量和养护经费;负责餐厨废弃物管理、粪便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综合考评工作;承担垃圾处置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区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卫生保障工作;负责环卫设施拆除、重建的监督;负责垃圾费征收管理工作;承担区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市政绿化管理科(行政审批科)。承担城市管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集中办理;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制度的实施;负责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隧桥)、人行道管理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城市道路(隧桥)、人行道、地名标志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地植物生态保护、病虫害防治及绿化科技推广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增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移交,核定维护经费;承担社会公共停车场(与交通设施配套)建设和维护的行业管理;负责拟订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制度,并监督考核实施;参与编制城市道路停车资源利用开发规划;负责经营性停车场的行业监管;组织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参与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设置规范和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