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区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根据2019年南京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精神,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新修订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宁建征字〔2019〕490号),南京市房屋征收指导中心同时下发了《关于修改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据此,我区也重新修订了《鼓楼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原鼓政规〔2017〕4号)。
与此关联,《鼓楼区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原鼓政规〔2018〕1号)之中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制定依据、相关条款也发生了变化,有必要对其同步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新的《鼓楼区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参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政策:《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15〕15号)、《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评估技术导则(试行)》(宁集拆字〔2018〕2号)、《关于做好“撤组剩余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备案工作的通知》(宁建征字〔2017〕133号)。
(二)选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政策:《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318号)、《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宁建征字〔2019〕490号)、新的《鼓楼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鼓政规〔2020〕2号)。
三、主要内容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精神和市建委有关要求,新的《鼓楼区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主要在三个方面做了调整,旨在进一步提高被征收人选择保障房的积极性。
一是取消了原“放弃安置房源奖励费”。即对原条文中“被征收人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的,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总额40%的货币奖励费”予以取消。
二是制定了新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奖励规定。即对于被征收人(含最小户型托底保障)放弃征收安置房和项目提供房源的,其40%货币奖励取消后,可给予经认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的签约搬迁奖励费。
三是取消了搬迁交房奖励费。即对原条文“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对认定有房屋补偿面积的家庭户给予每户3万元搬迁交房奖励费”予以取消。
四、生效日期
结合市政府常务会精神和《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宁建征字〔2019〕490号)有关规定,新政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我区2020年1月1日后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项目),按新规定执行;在此之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文件关联链接:
http://www.njgl.gov.cn/glqrmzf/202006/t20200601_30227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