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及承接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3〕149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19号),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和承接***和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衔接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我市相对应的审核、初审项目共5项。(***1)
二、明确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市主管部门,并延伸下放到区(园区)相关部门实施的项目共22项。(***2)
三、明确承接***和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市主管部门,由市相关主管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共53项。(***3)
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下放和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落实工作,加强与省对口部门和市各区(园区)的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强化流程公开透明。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办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网上运行、部门职能调整等相关工作。各区(园区)要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抓紧完成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和工作衔接,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表
2.市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表
3.市政府决定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表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6日
***1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立依据 | 省处理决定 | 市承接部门 | 市处理决定 |
1 | 事业单位法人年检 | 省编办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号) | 取消 | 市编办 | 取消市对应项目 |
2 | 在地震观测井(水点)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开采地下水或者注水审批 | 省地震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令第409号) | 取消 | 市地震局 | 取消市对应项目 |
3 | 出版物省内连锁经营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 | 《出版管理条例》(***令第594号) | 取消 | 市文广新局 | 取消市对应项目 |
4 | 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审批 | 省文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取消 | 市文广新局(文物局) | 取消市对应项目 |
5 | 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限下项目立项审批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经贸厅资〔1996〕330号) | 取消 | 市经信委 | 取消市对应项目 |
***2
市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立依据 | 省处理决定 | 市承接部门 | 市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厅直医疗单位从事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 省卫生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令第308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市卫生局 | 厅直、市直医疗单位从事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格审批下放至区卫生部门 | 属于“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许可及人员资格认定”子项 |
2 | 厅直医疗单位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省卫生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令第308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市卫生局 | 厅直、市直医疗单位从事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格审批下放至区卫生部门 | 属于“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许可及人员资格认定”子项 |
3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的审批 | 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 | 下放设区的市、县级财政部门 | 市财政局 | 下放至区财政部门 | 由授权改为下放 |
4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发放 | 省安监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令第455号) | 下放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 | 市安监局 | 下放至区安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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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审批 | 省民委 | 《宗教事务条例》(***令第426号) | 下放设区的市、县级宗教事务部门 | 市民宗局 | 寺观教堂由市民宗局办理,固定处所类由区民宗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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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含全民健身设施)批准 | 省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 | 下放设区的市级体育行政部门 | 市体育局 | 下放至区体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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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 省体育局 | 《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下放设区的市级体育行政部门 | 市体育局 | 下放至区体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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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省体育局 | 《全民健身条例》(***令第560号)《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 | 下放设区的市级体育行政部门 | 市体育局 | 下放至区体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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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设区的市、县(市、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变更登记 | 省商务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第14号) | 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 市商务局 | 下放至区(园区)商务部门 | 属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子项,由委托转为下放 |
10 | 省管理权限范围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省水利厅 |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 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市水利局 | 下放至区水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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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的审批 | 省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 下放设区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市农委 | 下放至区农业部门 | 除鼓楼、玄武、秦淮区 |
12 | 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 | 省林业局 | 《森林法实施条例》(***令第278号) | 下放设区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市农委 | 下放至区农业部门 | 除鼓楼、玄武、秦淮区 |
13 | 出林区木材运输证核发 | 省林业局 |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令第278号) | 下放设区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市农委 | 下放至区农业部门 | 除鼓楼、玄武、秦淮区 |
14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许可 | 省农委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令第304号)、《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0号) | 下放县级农业主管部门 | 市农委 | 下放至区农业部门 | 除鼓楼、玄武、秦淮区 |
15 |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审批 | 省林业局 | 《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 下放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市农委 | 下放至区农业部门 | 除鼓楼、玄武、秦淮区 |
16 | 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批准 | 省海洋与渔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令第38号) | 下放渔港所在县级渔港监督机构 | 市农委 | 下放至区农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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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拆船时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批准 | 省海洋与渔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 下放渔港所在县级渔港监督机构 | 市农委 | 下放至区农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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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船舶在渔港水域内进行洗舱作业的许可 | 省海洋与渔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 下放渔港所在县级渔港监督机构 | 市农委 | 下放至区农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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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装载有毒害货物、粉尘飞扬散装货物船舶在渔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的批准 | 省海洋与渔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 下放渔港所在县级渔港监督机构。 | 市农委 | 下放至区农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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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船舶在渔港内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批准 | 省海洋与渔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 下放渔港所在县级渔港监督机构 | 市农委 | 下放至区农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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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 省海洋与渔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令第38号)《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 下放渔港所在县级渔港监督机构 | 市农委 | 下放至区农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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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渔港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批准 | 省海洋与渔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令第38号) | 下放渔港所在县级渔港监督机构 | 市农委 | 下放至区农业部门 |
***3
市政府决定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立依据 | 省处理决定 | 市承接部门 | 备注 |
1 | 企业投资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单位保护区域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核准 | 省发改委 |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下放设区的市级发展改革委核准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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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省级政府性资金补助的水利项目审批 | 省发改委 |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下放设区的市级发展改革委审批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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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区的市、县级核准备案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中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情况下不再进行招标的确认 | 省经信委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2005年第2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2013年第23号令》 | 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市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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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星级评估 | 省教育厅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苏政发〔2006〕26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星级评估标准的通知》(苏教职〔2007〕41号 | 下放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 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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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省教育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下放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 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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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终止和聘任校长审批 | 省教育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聘任校长核准取消,其余事项下放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 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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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审批 | 省林业局 | 《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 下放设区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 市农委 | 属于“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审核或审批”项目子项 |
8 | 除5个省管湖泊以外的捕捞许可证核发 | 省海洋与渔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 下放设区的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市农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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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管理规定》国食药监安〔2005〕541号 | 下放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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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委托生产登记备案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令第276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 | 下放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属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委托生产登记备案”项目子项 |
11 | 外籍(含港、澳、台地区)医师短期行医注册 | 省卫生厅 | 《执业医师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 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市卫生局 | 属于“医师资格取得和执业注册”项目子项 |
12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 | 省卫生厅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令第292号)《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 |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市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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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四级手术审批 | 省卫生厅 | 《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卫办医政发〔2012〕94号)《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2010版) |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市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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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非三级医疗机构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 | 省卫生厅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 |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市卫生局 | 属于“第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子项 |
15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省司法厅 |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 下放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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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令第315号) | 下放设区的市、县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 市文广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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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审批、核验 | 省新闻出版局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10号)《江苏省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管理办法》 | 下放设区的市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 市文广新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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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 | 省国土资源厅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令第242号) | 下放设区的市、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 市国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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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价审核登记 | 省国土资源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令第55号)、《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 下放设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市国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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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 | 省国土资源厅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令第55号)、《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 下放设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市国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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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 省国土资源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下放设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市国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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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审批 | 省国土资源厅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令第55号) | 下放设区的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市国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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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户外广告登记 | 省工商局 |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除省工商局直接登记注册的企业发布户外广告以及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设置的户外广告外,其余下放设区的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市工商局 | 已下放到浦口、六合、江宁、溧水、高淳等区 |
24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 | 省气象局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下放设区的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 市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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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 | 省气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气象主管部门 | 市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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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批准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令第355号) |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地方海事主管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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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船舶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令第355号) |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地方海事主管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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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内河散化船船员特殊适任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令第355号) |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地方海事主管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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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 省民防局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市民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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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省民防局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市民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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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开发利用)审批 | 省民防局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市民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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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省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特级及部分一级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 下放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市住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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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省外从事招标代理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进入本省承接业务资格(资质)的核验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 下放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市住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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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已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的延续和变更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下放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市住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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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房地产开发三级等级资质的核准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令第24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 下放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市住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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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省外勘察、设计承包人进入本省承包单项工程项目资格(资质)的核验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市住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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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国有投资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市住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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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房地产开发四级资质及符合三级及以下资质标准的暂定资质的核准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令第24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市住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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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验证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江苏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建价站〔2006〕13号) | 下放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市住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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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继续教育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苏政发〔2013〕149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江苏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建价站〔2006〕14号) | 下放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市住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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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省内变更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苏政发〔2014〕19号 |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 | 市住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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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成品油零售企业变更(地名变更)、注销审批 | 省商务厅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 市商务局 | 属于“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子项 |
43 | 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市级备案 | 省商务厅 |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外经贸合发〔2002〕137号) |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 市商务局 | 属于“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子项 |
44 | 市场主体主办的展会,名称中冠以市(县)名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 | 省商务厅 | 《***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 |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 市商务局 | 属于“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子项 |
45 | 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市级备案 | 省商务厅 | 《关于加强全省外派劳务招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外经贸经〔2008〕700号) |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 市商务局 | 属于“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子项 |
46 | 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审定 | 省粮食局 | 《***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第198号) | 下放至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 市商务局 | 市属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市商务局(粮食局)审定;区属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各区商务局(粮食局)审定 |
47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 | 下放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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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 省水利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与“省管辖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整合为1项行政许可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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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省水利厅 |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 下放设区的市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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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个人出卖、转让档案审批 | 省档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 市档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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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许可 | 省公安厅 |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 下放设区的市、县级公安边防部门 | 市公安局 | 省边防部门委托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实施 |
52 | 出海船民证核发许可 | 省公安厅 |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 | 下放设区的市、县级公安边防部门 | 市公安局 | |
53 | 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 下放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 市卫生局 |